枣政办发〔2010〕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在举国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地通过举办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多种形式,充分抒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自觉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各镇、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各镇、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要集中放置,并于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送交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理。
五、各地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监、环保、城管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近期,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