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关于印发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9点击次数:671

枣政发〔2010〕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枣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枣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试行)

为了落实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程序,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6〕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入选人员以电脑摇号等办法配租廉租住房,电脑摇号具体规则由市房产局制定。

第二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家庭)(以下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一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条 配租标准:

(一)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二)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住房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家庭收入状况、成员结构、年龄结构、家庭人口数量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评分标准:

(一)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基本分为30分;每减少1平方米,增加1分(保留两位小数),增满6分为限。

(二)享受低保时间满一年的基本分为25分;每增加一个月,增加0.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起始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对孤寡老人(60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每户增加5分。

(四)残疾人家庭,凡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于一、二级或视力类为盲一、盲二级残疾人的,基本分为5分;凡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于三、四级或视力类为低视一、低视二级残疾人的,基本分为2分;每增加1名一、二级或视力类为盲一、盲二级残疾人的,增加1分;每增加1名三、四级或视力类为低视一、低视二级残疾人的,增加0.5分。

(五)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每户增加5分;每增加一人,增加1分。

(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积极配合拆迁的每户增加5分。

第五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低保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枣阳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枣阳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2份),一份存申请人所在地开发区或办事处,一份存市房管局;

(二)《枣阳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审核表》(原件2份),一份存申请人所在地开发区或办事处,一份存市房管局;

(三)《枣阳市社会救助证》(复印件1份,注明户主和家庭成员);

(四)户口簿(复印件1份,第一页应盖有发证机关印章);

(五)家庭成员(享受低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1份);

(七)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1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

(八)残疾证(复印件1份,第一页应盖有发证机关印章);

(九)“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复印件1份,第一页应盖有发证机关印章);

(十)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复印件1份);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需由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小组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居委会印章。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至所属开发区或办事处经其低保评审小组复审后,再上报市民政局低保局审核,低保局审核后由开发区或办事处民政办报送相应的房管所,各房管所负责复审,复审后返送开发区或办事处,根据市房管局提供的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指标(区域位置、套数),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相应的候选实物配租申请人,候选实物配租人情况在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查,并将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市房产局西城房管所负责开发区辖区申请人材料的二次复审工作;北城房管所负责北城办事处辖区申请人材料的二次复审工作;南城房管所负责南城办事处辖区申请人材料的二次复审工作;环城房管所负责环城办事处辖区申请人材料的二次复审工作,并将复审公示结果报送市房产局住房保障科备案。

第八条 如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将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房产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实物配租的房号。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恶意损坏房屋基本设施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城镇办事处(乡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