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0-17 15:08 来源:枣阳市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0714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17 | ||
| 标题: | 2022年枣阳市级及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 文号: | 无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 2022年枣阳市级及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 1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 | 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元/亩•年 | 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
| 2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省级公益林补偿 | 纳入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5元/亩•年 | 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5号) |
| 3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 纳入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元/亩•年 | 纳入天然林停伐管护范围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
| 4 | 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1.在全省范围内,对2021、2022年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给予补贴。2.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各地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发放。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士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士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士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财农发〔2021〕26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7号) |
| 5 | 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1.补贴对象:湖北事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 购机者自主购机,购置在我省补贴范围内机具其均可按相关程序申领补贴。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
| 6 | 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 产业发展奖补资金 | 建档立卡的脱贫户和“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易地搬迁户,新发展特色产业并达到奖补起步线的,按标准奖补,户平不超7500元,人平不超1500元;新型经营主体每带动一户建档立卡脱贫户奖补600元,限额不超过4万元;77个省级脱贫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产业,当年实现新增经营性收入的30%奖励。 | 1、产业项目必须是新发展的《枣阳市2022年产业奖补项目及奖补标准一览表》内的项目,并达到奖补起步线; 2、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是跟农业相关的企业;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通过发展种植、养殖、加工、服务,士地股份合作,文旅、农旅融合等产业所增加的经营性收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2022年产业发展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函〔2022〕16号) |
| 7 | 枣阳市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人口。 补助标准:600元/人•年 | 准入条件: 经登记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排他条件: 1.非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2.上年度原迁农村移民中的死亡人口; 3.在编在岗的财政供养人员。 |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鄂政发〔2006〕53号)、《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4号) |
| 8 | 枣阳市应急局 | 受灾困难群众冬春临时救助 | 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生活困难人员。冬春救助按照一、二、三类对象给予物资和现金补助,2020年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370元、160元、110元,从2021年起补助调整为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 | 受自然灾害影响导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 | 《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
| 9 | 枣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受益对象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具体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危房补助标准和办法。 | 准入条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排他条件:经“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信息比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 |
| 10 | 枣阳市民政局 | 城市低保 | 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2.2022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705元∕人•月。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 11 | 枣阳市民政局 | 农村低保 | 1.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2.2022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540元∕人•月。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 12 | 枣阳市民政局 |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2.2022年全省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元1410∕人•月集中供养全自理1410/人•月,半失能1510/人•月,全失能2626/•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 13 | 枣阳市民政局 |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 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2.2022年全省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1080元∕人•月,集中供养全自理1080元/•月,半失能1180元/•月,全失能2411元•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 14 | 枣阳市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所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
| 15 | 枣阳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 | 凡具有本市户口、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35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老年人,无论有无工作单位,均从2015年7月1日起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 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标准是:对80—89周岁、90 —99周岁、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 (一)有工作单位(破产、改制、倒闭等除外)的高龄老人,在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民政局审批。 (二)无工作单位的:农村户口的高龄老人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报;城镇户口的高龄老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严格按照个人申请、镇(办、区)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 |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函〔2015〕32号) |
| 16 | 枣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抚恤金 | 受益范围: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抚恤标准: 1.烈属:(2020年1-7月年抚恤27980 元,2020年8-12月年抚恤30780元); (2021 年 1-7月年抚恤30780元,2021年8-12月年抚33860元); 2.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20年1-7月 年抚恤24040元,2020年8-12月年抚恤 26440元):( 2021年1-7月年抚恤 26440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29080元) 3. 病故军人遗属:(2020年1-7月年抚 恤22610元,2020年8-12月年抚恤 24870元);(2021年1-7月年抚恤 24870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27360元)。 |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或己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巳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烈士褒扬条例》 3.《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4.《退役军人事务部 財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5.《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17 | 枣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受益范围: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 补助标准: 1.抗战时期入伍:(2020年1-7月补助 1515元,2020年8-12月月补1665元);(2021年1-7月年抚恤1665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1865元) 2.其他时期入伍:(2020年1-7月补助 1475元、2020年8 -12月月补助 1625元);(2021年1-7月年抚恤1625 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1825元) | 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3.《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18 | 枣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 受助对象:享受枣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 救助标准: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 | 在襄阳市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每半年按实际训练月数给予发放,采取“一卡通”的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账户;在襄阳市外异地康复的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年底按当年实际训练月数给予发放,采取“一卡通”的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账户。 |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鄂残联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 |
| 19 | 枣阳市财政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1、在全市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士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2、我市2022年度标准78.7元\亩、政府审定批准补贴面积225.4万亩、补贴金额17739万元(下达17664万元)、发放到户17.58万户。 |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士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士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士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士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士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士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士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士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各镇(办、区)、经管站、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士地承包协议,承包协议必须报各镇(办、区)、经管站、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士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各镇(办、区)、经管站、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 〔 2021 〕 10 号) 《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枣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枣农发〔2021〕 5 号) |
| 20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奖、特扶资金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月80元; 2、计划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7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58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级别规定补助,每月200-400元。3、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每年5000-10000元。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 省财政厅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15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计划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鄂财社发【2018】24号) |
| 21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节”慰问金 | 每户每个节日300元 |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2、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家庭 | 《关于印发 2017 年强化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22号)、《关于解决失独家庭问题的会议纪要》(枣信领文【2019】44号) |
| 22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企业退休职工及城镇居民计生奖励 | 每人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3500元 | 1、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2、我市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枣阳市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奖励政策的通知》(枣政办发【2016】36号) |
| 23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村医养老保险和到龄离岗补贴 | 对到龄离岗村医,根据其1996年后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10元年限补贴;对在岗执业村医,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1、在岗乡村医生;2、离岗乡村医生。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7】57号) |
| 24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资金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一个管理年度内,发放监护管理“以奖代补”金2400元(平均每月200元)。 | 符合下列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二)近期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性评估在 3-5 级;(三)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 | 关于印发《枣阳市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枣综治办【2016】15号) |
| 25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村卫生室定额补助 | 服务人口600人(含)以下的村每月补贴1500元,601-900人(含)的每月补贴1200元,901-1200人(含)的每月补贴800元,1201-1500人(含)的每月补贴600元”。 | 为了解决部分村卫生室因人口较少、地处偏远、收入低、运行困难的矛盾,从2020年1月1日起,对人口较少和偏远的村卫生室,每月给予600-1500元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为:服务人口600人(含)以下的村每月补贴1500元,601-900人(含)的每月补贴1200元,901-1200人(含)的每月补贴800元,1201-1500人(含)的每月补贴600元”。 | 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关于印发《枣阳市村卫生室财政定额补助方案(试行)的通知》(枣财社发[2019]99号) |
| 26 | 枣阳市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 已脱贫家庭子女(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1500元/人/学期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对象为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已脱贫家庭子女(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自2022年秋季开始,所有监测对象(包含已消除风险的)都要纳入雨露计划政策补助范围。 |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过渡期内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省乡村振兴局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创新开展“雨露计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乡振发[2022]8号)、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创新开展“雨露计划+”行动实施方案》 、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秋季学期“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