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5-13 14:01 来源:枣阳市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1284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13 | ||
| 标题: | 2023年枣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清单 | ||||
| 文号: | 无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 2023年枣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 1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 《湖北省天然林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承担天然林管护任务的林农 | 15.75元/亩 | 每年12月份组织技术人员验收,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对合格部分给予兑现。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兑现 |
| 2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 承担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林农 | 15.75元/亩 | 每年12月份组织技术人员验收,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对合格部分给予兑现。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兑现 |
| 3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 承担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林农 | 14.75元/亩 | 每年12月份组织技术人员验收,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对合格部分给予兑现。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兑现 |
| 4 | 住建局 |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鄂财建发【2022】60号、【2017】29号、鄂建文【2021】12号、枣危改发【2022】3号 |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以及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 原则上,6类重点对象C级危房改造,特困户补助不超过1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D级危房改造,特困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20000元。 |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审批公示”程序,逐级审核审批、公告公示;项目完工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县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或征得农户同意签订三方协议的施工单位。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验收合格后拨付 |
| 5 | 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 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冬春生活救助资金:1.2021年以前一、二、三类对象按每人不低于370元、260元、110元的标准执行。2021年以后一、二、三类对象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执行。2.其他应急生活救助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实施。 |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发放到户 |
| 6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鄂农计发〔2021〕10号 | 在本辖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 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同级政府审定批准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进行耕地面积申报,由农业农村局将审定合格的耕地面积和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委托已确定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 一卡通发放到户 | 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发放完毕 |
| 7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鄂财农发〔2023〕15号 | 以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 有限责任公司]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稻谷、小麦实际种植面 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 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 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同级政府审定批准的实际种植生产者补贴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 按照“种粮生产者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进行种植面积申报,由农业农村局将审定合格的实际种植面积和种粮生产者名单提供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委托已确定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实际种粮生产者手中。 | 一卡通发放到户 | 原则上按文件要求时间前发放 |
| 8 | 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鄂农计发〔2021〕13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定额标准 | 购机者自主向市农业(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应先行在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购机者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购机发票、购机者银行卡、实行牌证管理机具有关的牌证材料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复核合格后发放 |
| 9 | 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 |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 | 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扶持20年 | 按照移民村登记造册,所在镇(办、区)审核确认,市水利局汇总备案并向市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财政局审核后委托金融机构打卡到人。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核定工作完成后发放 |
| 10 | 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关于印发《“雨露计划+ ”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发〔2022〕6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春季学期“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 | 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已脱贫家庭子女(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自2022年秋季开始,所有监测对象(包含已消除风险的)都要纳入雨露计划政策补助范围。 | 1500元/人/学期 | 补助对象无须申报,由乡村振兴部门提供数据进行入户摸排、审定、核实、发放等。 | 通过“一卡通”直补发放到户 | 当年6月底前、12月底前 |
| 11 | 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 | 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残联〔2021〕12号 | 全省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 | 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 | (一)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样表)》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定。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家庭提交的当年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 《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 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样表)》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三)补助实施。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补贴的残疾儿童家庭花名册,将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账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半年发放一次 |
| 12 | 市人社局 | 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 |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2021〕25号)、《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5号) | 脱贫人口 | 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凭车票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凭车票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没有往返城市间乘车票据但确实在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经村组审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定额交通补助。对跨省务工的,按每人300元标准定额补助;省内枣阳市外务工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定额补助。 | 由村(社区)干部对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进行调查核实,对在外务工情况属实的,调查人签名确认并对此负责,然后以村(社区)为单位登记造册,加盖村(社区)公章后报镇(办、区)复核,镇(办、区)复核无误后由镇(办、区)汇总并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印章后统一向人社部门申报,人社部门报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脱贫劳动力的社保卡账户。 | 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到人 | 2023年 |
| 13 | 医疗保障局 | 医疗救助金 | 《市医疗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税务局 襄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襄医保发〔2022〕2号) |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 ; 边缘易致贫人口 ; 突发严重困难人员。 | 1、基本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以下支付比例救助,年限额8万元:特困、孤儿100%;低保、返贫致贫人口70%;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2000元以上的60%。 2、倾斜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疗救助报销后,特困、孤儿、低保、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7000元以上按70%比例救助,年限额5万元;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4500元以上按60%比例救助,年度不封顶。 | 医保报销在襄阳市域内和湖北省内经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即时报销。 | 出院时即时报销。 | 即时 |
| 14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抚恤补助资金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8号)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乡复员军人、伤残军人、老党员。 | 54-10686元/月 | 1.个人申请 ;2.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复核;3.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受理;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5.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月底打卡发放 |
| 15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67号);《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21年入伍的发放第二年家庭优待金;2022年入伍的发放第一年家庭优待金。 | 19716-69006元/年(含乡镇财政补贴300元) | 1.由市武装部提供名单;2.退役军人事务局造花名册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于6月和12月分两次发放 |
| 16 | 卫健局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鄂人口委〔2005〕25号、鄂财教发〔2012〕15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 | 960元/人 | 申请对象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农商银行卡号,报乡镇计生办。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底前打卡发放。 |
| 17 | 卫健局 | 计划生育家庭伤残扶助 | 鄂人口政〔2008〕9号、鄂卫通〔2022〕51号 |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8280元/人 | 申请对象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农商银行卡号,报乡镇计生办。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底前打卡发放。 |
| 18 | 卫健局 | 计划生育家庭死亡扶助 | 鄂人口政〔2008〕9号、鄂卫通〔2022〕51号 |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 | 10680元/人 | 申请对象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农商银行卡号,报乡镇计生办。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底前打卡发放 |
| 19 | 卫健局 | 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死亡抚慰金 | 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 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 10000(5000)元/人 | 申请对象填写申请表,提供农商银行卡号,报乡镇计生办。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底前打卡发放。 |
| 20 | 卫健局 | 节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 | 人口政法〔2011〕62号、鄂卫通〔2022〕51号 |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 一级6240元/人;二级4680元/人;三级3120元/人 | 申请人提出申请且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提供农商银行卡号,报乡镇计生办。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底前打卡发放。 |
| 21 | 卫健局 | 企业退休职工及城镇居民计生奖励 | 鄂政办发〔2007〕116号、枣政办发〔2016〕36号) | 1.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2.我市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 3500元/人 | 对象凭《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身份证在所在社区申请,提供农商银行卡号,并报乡镇计生办。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底前打卡发放。 |
| 22 | 卫健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节”慰问金 | 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22号)、枣信领文〔2019〕44号) |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2.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家庭。 | 春节、端午、中秋每个节日300元/人 | 根据每年伤残、死亡家庭人数进行走访慰问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底前打卡发放。 |
| 23 | 卫健局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资金 | 枣综治办〔2016〕15号) | 符合下列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二)近期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性评估在 3-5 级;(三)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一个管理年度内,发放监护管理“以奖代补”金2400元(平均每月200元)。 | 一个监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监护管理奖励的申请》和《监护管理记录手册》,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监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向监护人发放监护管理奖励。 | 通过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底前打卡发放。 |
| 24 | 卫健局 | 村医养老保险和到龄离岗补贴 | 枣政办发〔2017〕57号) | 1.在岗乡村医生;2.离岗乡村医生。 | 对到龄离岗村医,根据其1996年后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10元年限补贴;对在岗执业村医,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1.在岗乡医凭执业证书及养老金交费发票,在当地卫生院申报,再由主管局审核后进行补贴;2.离岗乡医根据属地卫生院认定的工作年限,上报主管局审核后进行补贴。 | 通过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底前打卡发放。 |
| 25 | 民政局 | 残疾人两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鄂民政发〔2021〕25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0元。 |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社会救助证》、银行卡复印件(农商行),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月底打卡发放。 |
| 26 | 民政局 | 残疾人两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鄂民政发〔2021〕25号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 |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社会救助证》、银行卡复印件(农商行),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月底打卡发放。 |
| 27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 | 省政府令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4年9月10日、《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 21号) | 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4倍以下镇(街道)审核审批,4倍以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月底打卡发放。 |
| 28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资金-城市低保 | 省政府令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4年9月10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 21号)《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21号) | 辖区内家庭月收入低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 每人每月705元。按户保障、差额补助、应保尽保。 | 个人向所在村(居)提出申请,镇(街道)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20号左右打卡发放。 |
| 29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资金-农村低保 | 省政府令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4年9月10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1号)《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21号) | 辖区内家庭月收入低于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 每人每月540元。按户保障、差额补助、应保尽保。 | 个人向所在村(居)提出申请,镇(街道)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20号左右打卡发放。 |
| 30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资金-城市特困供养 | 省政府令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4年9月10日《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 21号)《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23〕2号) |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 | 城市分散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供养标准分别为1410元/月、1510元/月、2626元/月 。 | 1.个人申请 ;2.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复核;3.县级民政局部门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20号左右打卡发放 |
| 31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资金-农村特困供养 | 省政府令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4年9月10日《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 21号)《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23〕2号) |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 | 农村分散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供养标准分别为1080元/月、1180元/月、2411元/月。 | 1.个人申请 ;2.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复核;3.县级民政局部门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20号左右打卡发放 |
| 32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资金-孤儿生活费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孤儿按照每月每人14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居委会填表申报。3.镇、街道民政办审核上报。4.民政局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自当月受理之日起,次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
| 33 | 民政局 | 高龄补贴资金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函〔2015〕32号)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0-89每人每月50元、90-99每人每月10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 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通过“农行”或者“农商行”社保卡进行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