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13 10:35 来源:枣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9935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01-13 | ||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工作,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2025年1月13日—2025年2月12日)。请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向市住建局法规科反馈。(联系人:陈强;联系电话:0710-6194811;邮箱:369627791@qq.com)
附件:1.《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枣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3日
《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和更新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工作标准化便利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宜居水平,2021年我市发布了《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流程。在四年的实践中,加装电梯意愿难统一、审批报装流程复杂、有关资金难以申请等问题仍然突出。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的出行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工作,需要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工作实施程序和支持保障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于加装电梯中可能发生的群众矛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引导相关业主协商或者进行调解的方式,理性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对于调解听证机制,《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完善。
(二)持续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加装电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与施工方案一并联合审查,在原《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审查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经联合审查同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下加装电梯项目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进一步缩减了审批流程,大幅节省了业主们的申报时间、降低加装电梯项目的申报难度。
(三)开辟“特殊业主”绿色通道。为家中有80岁以上老人、行动不便的中度失能人员和视力或肢体残疾人员的“特殊业主”开辟绿色通道。“特殊业主”申请加装电梯的,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要协助做好意愿征询工作,并协助有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意愿征询工作,以便于满足“特殊业主”的迫切生活需求。
(四)加大配套支持保障力度。《管理办法》明确了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可按程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财政补贴以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日期为准,每部电梯第一年度给予10万元财政补贴、第二年给予8万元财政补贴、第三年度给予6万元财政补贴,统一调整为每部电梯10万元财政补贴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使用,进一步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加装电梯服务企业参考名录,引导相关企业主动公开加装电梯相关产品报价和服务信息,畅通供求渠道。对参与加装电梯项目的企业实行“红黑榜+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每季度发布红黑榜和信用监管的手段进行监管,营造良性的竞争氛围和健康的市场环境。
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要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既有多层合法产权住宅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按照“适合加装、较难加装、不适合加装”三个档次进行分类并公示。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对本辖区小区排查使用年限在15年至20年的电梯更新情况,征求本梯间全体业主的意见,更新电梯有关费用的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摊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等。更新电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施。
第三条 一户申请即启动意愿征询工作,有加装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征求本梯间(梯间指共同使用同一楼梯的住宅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经本梯间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申请人征询业主的加梯意愿。对于家中有老人、残疾人的业主(简称特殊业主)申请加装电梯的,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应当予以支持,协调有关单位帮助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意愿征询工作。
第四条 经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托1~2名业主代表向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消防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现场勘察意见,加装电梯办公室出具可行性意见书。现场勘察意见不通过的,加装电梯办公室出具不可行性意见书,应向申请人告知具体原因。
申请人为特殊业主的,住建部门应当组织上述单位优先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现场勘察意见。
第五条 现场勘察通过的,由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和分摊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等。
第六条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施工等相关工作。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物业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第七条 现场勘察通过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因地制宜,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
支持电梯平层入户,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可以以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当无法利用现有楼梯间平台或阳台实现平层入户时,可通过增设入户连廊的方式实现平层入户,条件允许时一楼业主也可增设入户连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联合审查环节按照“一楼一策”的原则对入户方案予以审核。
第八条 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在显著位置(包括加装电梯位置、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并向社区报备。公示内容应当包含业主表决情况表、协议书、现场勘察意见、设计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实名向所属社区提出,由社区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社区申请组织调解。业主也可申请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争取各方意见的统一。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协调。
公示期满后,由社区提供公示情况说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实施主体将设计方案向住建部门申报联合审查。
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单位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加装电梯办公室出具同意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加装电梯办公室应当结合审查意见告知原因,并指导申请人修改后再申报。
加装电梯涉及管线移位及配套设施改造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相关管线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住建部门及相关管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条 联合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有资质的专业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加装电梯施工前,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关资质、人员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流程严格遵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形成联动,对电梯加装过程进行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抽查。
更新电梯,施工、安装企业施工前应当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安装企业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更新电梯安装流程严格遵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梯检验机构要对更新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抽查。
第十二条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单位及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住建部门备案并在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加装的电梯归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电梯管理单位。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在加装电梯内安装电动车智能阻车系统,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或电梯安装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施工企业、电梯安装企业要对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积极运用“物联网+电子维保+全程保险”电梯安全一体化监管服务新模式,解决电梯后期保养和安全责任问题。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建立加装电梯相关综合服务企业参考名录,符合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住建部门申请加入名录,该名录用于归集信息、统筹供求信息,方便有需求的市民作为参考进行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和更新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可按程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财政部门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根据《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枣政办函〔2021〕49号)文件精神,财政补贴以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日期为准,每部电梯第一年度给予10万元财政补贴、第二年度给予8万元财政补贴、第三年度给予6万元财政补贴,统一调整为每部电梯10万元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使用)。
更新电梯由财政部门按照每部电梯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财政补贴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使用)。
对加装电梯速度快、成效好且群众满意度高的属地社区,按每部电梯2千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要在可行性普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成片加装电梯的新模式,动员和引导适合加装电梯的小区规模化加装,通过集中带量采购为居民争取价格优惠、优质售后和质量保障。力争成片加装电梯工作统一规划、统一联审,基坑和管线工程等前期工作一次到位,电梯井道、轿厢安装等工程分批实施。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实施成片加装电梯项目,将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征求意见范围,统筹实施改造方案设计、管线迁移、基坑开挖等工作。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要做好更新电梯普查、动员和引导老旧电梯更新,通过集中带量采购为小区居民争取价格优惠、优质售后和质量保障。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联合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运行使用及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消防审查等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监管和执法等工作。
发改、行政审批、公安、财政、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期工作,组织调解信访和其他矛盾纠纷,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等工作。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等应积极支持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枣政发〔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