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24 10:13 来源:枣阳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10884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4-24 | ||
| 标题: | 关于枣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交通运输局 | ||
广大市民、各团体、集团、社会经济组织:
为规范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制定的枣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您结合本市市场实际,提出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通过邮箱(QQ 邮箱:2822486659@qq.com)或书信方式邮寄枣阳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枣阳市前进路111号。公示时间自2025年4月24日至05月24日止。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伟 联系电话:15872249388
办公电话:0710-6222185
附件:枣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枣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4月24日
枣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人力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企业投放,为使用者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非机动车。
第三条 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四条 市区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数量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市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城区办事处,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共同研究确定,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应立足开放市场,体现公平竞争,保障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稳定,引导优质企业进入。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停车站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的建设应当统一样式并与城市市容相协调。市城管部门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维修场地、运维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上牌。
第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收取预付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与开户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委托开户银行向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备案。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制定合理方案,确保使用者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第九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使用者停车行为。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处置。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建立使用者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车辆在规定区域内摆放整齐,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接入相关部门的监管平台;
(二)公布计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三)投入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主动为使用者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并公示理赔程序;
(五)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车身醒目位置和手机APP设置禁止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的警示标语、标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设置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的警示标语、标识;
(六)配备相应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清洁和检测车辆,及时处理故障或破(污)损车辆,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外观整洁、安全完好;
(七)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八)利用电子地图围栏等电子化手段规范使用者停放行为;
(九)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二)爱护车辆及停放设施,不得蓄意破坏、盗窃、强占;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禁止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影响骑行安全的设备;
(五)不得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私自加装锁具;
(六)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使用者预付金退还制度,退还办法在收取预付金时应当事先告知使用者。
第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使用者实名制注册和使用。使用者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质量等原因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市公安、网信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退出经营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退还使用者预付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城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各城区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二)市城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以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等管理工作;对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骑行行为进行处罚;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市住建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布局规划;建设和完善市区慢行交通设施;加快城市绿道(自行车道)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及使用者失信行为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六)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提出申请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并按照工作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使用的自行车进行质量、认证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七)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报废动力电池处理、处置方案审查及相关管理。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九)市宣传部门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市科技经信部门负责协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一)市教育部门负责向中小学生宣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定。教育引导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教育引导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十二)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设施监管。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分行枣阳营业管理部负责监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本市开展非现金支付结算活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阳监管支局负责督促属地承保保险公司依法理赔。
(十四)各城区办事处负责将所辖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网格监督员巡查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违规停放、公用设施损坏等现象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置。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使用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经营服务中,有投放自行车实际数量与公开承诺数量不一致、不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公安、城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公安、城管部门对其投放的自行车进行清理并依法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施行过程中,如国家、湖北省、襄阳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枣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交通新业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了规范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起草、内部审查、征求意见建议、局党组审议、政务网站公示等规范性文件制订流程,初步拟定了《枣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完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 拟在枣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三)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四)《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二、起草说明
(一)《办法》主要内容参考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08号),枣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枣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经内部审查后,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复函意见再次修订完善,形成了《枣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办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市场进入、投放原则;第二章为经营管理,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第三章为运营服务,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在运营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第四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职能;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期限,以及施行期间与其他上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三)《枣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立足开放市场、体现公平竞争,保障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稳定,可以有效弥补交通新业态法制真空,为枣阳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枣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