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5-14 14:41 来源: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12918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5-14 | ||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集《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 ||
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我局重新修订起草了《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已在枣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5月14日至6月13日
通讯地址:枣阳市北城朝阳路12号烟草专卖局
邮编:441200
联系电话:0710-6229458
联系人:胡笑凯
电子邮箱:1072033360@qq.com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14日
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枣阳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枣阳市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参照《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执行。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区域间差异、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建设等因素,对辖区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五条零售点布局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区域单元,以辖区范围内现有的零售点数量为参考,根据经济发展、卷烟消费、卷烟销售等因素,综合设定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合理容量(指导数),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市场区域单元按照“容量管理+间距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
2.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间距不低于150米。
4.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5.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
第七条 下列区域在满足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1.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每50个经营点设置1个零售点,且总量不超过3个,间距不低于60米。
2.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候车大厅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间距不低于60米。
3.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 2个以内,且间距不低于60米。
4.封闭式小区(有围墙或者大门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内不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小区按照所在区域单元标准设置。
5.旅游景区内部商业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区域单元内现有零售点总数达到或超过零售点指导数的,不再新增零售点,进行排队轮候。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低于零售点指导数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市场区域指导数和距离限制: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改变经营者或负责人的。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0个自然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全市范围内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零售点的,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为本人经营(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受市场区域指导数限制,按照申请地址规定的间距60%执行:
(一)经政府部门认定并核发合法有效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肢体残疾一至三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退役军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在全市范围内超过 20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连锁便利店、超市,可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 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便利店、超市经营模式。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区域指导数限制,但受申请地址间距限制:
(一)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等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符合间距标准的,可按此政策设置1个零售点。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6个月内申请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商业企业,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符合间距标准的,可按此政策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位于城市市场中的临街、居民区、商务区等人流量大的繁华地段或环境幽静的商务休闲地段等的雪茄烟专营店(申请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受距离限制,按辖区持证零售户5‰以内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十三条为优化烟草零售业态布局,娱乐服务类、其他类零售业态除符合区域单元指导数、距离要求,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按照辖区内持证卷烟零售户总数的1%以内。
第三章 禁止性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燃气、烟花爆竹等场所。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6.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含有“中国烟草”“烟草专卖”“烟草批发”“卷烟批发”等字样的。
7.写字楼、公寓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售货机、抓烟机、无人售货店等销售形式。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不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新增零售点。
2.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的商店及儿童游乐场所等。
3.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
4.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及所属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药店、诊所等),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五)其他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区域单元指导数上限的。
3.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间距”,按照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进行测量。
“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并对外开放、提供服务的场所面积,不含生活、办公、仓储、停车以及其他使用面积,经营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零售业态”,是指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将零售业态划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六种类别。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以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周围,是指自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占用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枣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3年11月24日施行的《枣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14日
《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枣阳市烟草专卖局充分结合辖区实际,对《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合理布局规定自2023年实施以来,到2024年年底,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从3447户增长至3463户,增加16户。2024年销售卷烟27403.67箱,同比增加555.01箱。经市场调查,2023年卷烟零售户毛利率为13%,2024年毛利率为11%,2025年1-4月毛利率为10%,总体呈下降趋势。持证户增加、销量增加,毛利率降低,是因为卷烟市场涌入了一批经营能力有限的从业者,导致了卷烟零售户平均经营能力大幅下降,这部分从业者经营能力有限、没有固定的客户群体、经营场所条件差,部分从业者将购进的卷烟货源直接转手倒卖,被卷烟销售大户控制,甚至产生了卷烟二次批发、违法收购等问题。2024年枣阳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涉烟案件263起,同比增加28.92%,查获非法三烟数量331.80万支,同比增加11.47%。涉烟违法行为既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形成无序、恶性的市场竞争,也不利于卷烟货源的合理分配,影响了烟草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枣阳市烟草专卖局认为有必要重新修订《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通过行政许可资源科学配置,兼顾国家控烟履约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管控,畅通卷烟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保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二、修订依据
《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 号)《襄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优化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襄烟局专〔2024〕15 号)意见,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实际情况,草拟了《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及修订的条款
(一)主要内容
《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共18条,包括4个章节:总则、合理布局规划标准、禁止性规定、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内容包括:
第一条制定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零售点解释;
第四条制定原则;
第五条区域单元布局模式。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共8条。内容包括:
第六条间距规定;
第七条差异化布局标准;
第八条容量控制方法;
第九条不受市场区域指导数和距离限制规定;
第十条受市场区域指导数限制间距优待规定;
第十一条不受市场区域指导数限制,但受申请地址间距限制规定;
第十二条雪茄烟专营店设置规定;
第十三条娱乐服务类、其他类零售业态设置规定。
第三章禁止性规定,共1条。内容包括:
第十四条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殊区域、其他禁止新办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4条。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第十六条附属仓库的解释;
第十七条解释权;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二)主要变化。
1.布局模式。《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 号)规定:将测算的零售户合理容量作为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通过合理布局、动态调节,实现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维护零售市场良好秩序。《襄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优化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襄烟局专〔2024〕15 号)规定:对划分的市场区域单元采取合理容量、距离控制、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达到科学配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目的。因此本次修订按照“容量管理+间距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在总量管理方面: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区域单元,以辖区范围内现有的零售点数量为参考,根据经济发展、卷烟消费、卷烟销售等因素,综合设定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合理容量(指导数),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在间距控制方面:调整了城区、乡镇、农村不同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
特殊区域布局: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候车大厅,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内部商业区等在满足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布局。
2.排队轮候。各区域单元现有零售点总数达到或超过零售点指导数的,不再新增零售点,进行排队轮候。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低于零售点指导数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3.优待条款。分三类情况进行优待:不受市场区域指导数和距离限制;受市场区域指导数限制间距减少;受市场区域指导数限制,但受申请地址间距限制。优待情况更加细化,优待标准更加合理。如:烈士家属可不受区域单元指导数和距离限制办理1个零售许可证;明确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址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区域单元指导数和距离限制。
4.雪茄烟专营店。增加雪茄专营店不受距离限制,按辖区持证零售户5‰以内的标准设置零售点的规定。
5.优化布局。增加娱乐服务类、其他类零售业态除符合区域单元指导数、距离要求,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辖区内持证卷烟零售户总数的1%以内的规定。
特此说明!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