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4-14 09:30 来源:枣阳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137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3-04-14 | ||
| 标题: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 ||||
| 文号: | 枣政发〔2023〕3号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枣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枣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襄阳市委、市政府和枣阳市委重要工作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5.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及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6.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及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7.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8.事关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群众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9.作出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
10.其他需由市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编制和干部人事事项
1.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机构改革方案;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推荐、提名、录用、表彰、奖惩工作人员;
3.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4.其他需要市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融资的重大项目,及计划外追加重大项目投资及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
2.重大的基建、城建、生态治理、社会事业、产业项目;
3.市政府主办和承办的重大节会、重要活动等;
4.其他需由市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对当年财政收支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或调整;
2.大额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基金的使用;
3.预算外财政追加的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大额资金;
4.其他需由市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决策程序
凡属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一)酝酿决策
1.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提出,经市长同意后,纳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除遇紧急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承办单位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议题事项如有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要做好协商一致,未协商或经协商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上会。决策前,市政府分管领导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3.承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提交决策事项报告,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1)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
(2)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3)解决问题的方案;
(4)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5)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有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6)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应附有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7)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8)本部门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二)集体决策
1.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市政府常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等集体讨论决定。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半数以上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题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暂不进行审议。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4.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在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
5.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市政府常务会“三重一大”议题讨论决策的全过程监督。视议题情况邀请相关方面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
6.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根据权责划分和工作需要,就相关决策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7.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要全面、真实、客观记录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三)执行决策
1.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时下发《分解立项督查通知》,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2.如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市长可临时紧急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通报;其他相关市政府领导同志可先作出合理应急处置,然后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对已作出的决策产生疑问而导致“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反映,但在市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重新作出决策。
4.市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市政府“三重一大”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关注的重要内容。凡属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5.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执行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在“三重一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