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枣阳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zyzf.gov.cn。

2、市政府及市政府工作机构新闻发布会、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查阅政府信息和相关政策可以到枣阳市发改局,枣阳市朝阳路1号,咨询电话:0710-6234956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枣阳市政府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枣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枣阳市发改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枣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枣阳市发改局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受理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枣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枣阳市朝阳路1号;

邮政编码:44120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10-6234956;

传真号码:0710-6234956;

四、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枣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