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7-22 16:20 来源:枣阳市公安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30900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07-22 | ||
| 标题: | 关于对政协枣阳市九届三次会议第55号提案的答复 | ||||
| 文号: | 枣公函〔2024〕52号( B)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公安局 | ||
王宇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老旧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对于您的提案我单位高度重视。
一、将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道路主管部门、道路建设养护单位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规定的职责,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将积极与道路主管部门对接,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参与相关规划设计、推动相关项目建设。
二、对于道路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交通违法行为,合理调整警力部署,加强道路巡查与执勤,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劝导力度,并劝导居民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就近停放。
衷心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并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枣阳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