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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枣阳市九届三次会议第57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4-07-22 16:24     来源:枣阳市公安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3091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4-07-22
标题: 关于对政协枣阳市九届三次会议第57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枣公函〔2024〕54号(B)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枣阳市公安局

钱培荣等5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浕水大桥设置区间测速及加强交通管理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对于您的提案我单位高度重视。我局3月对浕水大桥进行了现场勘察,自2020年浕水大桥修建的全面完成,给广大市的出行带来的极大的方便,浕水大桥完全按照道路通行的标准完成的建设,各项交通设施完善,实现了机非分离。城市道路车速标准: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3、同方向有两条国产的,车速最高速度每小时70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下一步,将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道路主管部门、道路建设养护单位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规定的职责,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积极与道路主管部门对接,提出整改建议、参与相关规划设计、推动相关项目建设。

衷心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并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枣阳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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