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1-30 11:14 来源:枣阳市教育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2020年,市教育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相关要求,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教育相关信息。现将市教育局2020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枣阳市教育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正科级单位。市教育局设置8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股、计划财务股、基础教育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教育督导办公室、审计监察股、学校安全股。核定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正股级职数9名(含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股股长1名),副股级职数3名。
(二)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教育工作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二是负责教育系统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三是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是负责全市各类教育结构的调整以及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校园规划。五是承担参与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六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编报市级教育经费的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七是承担全市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贫困生资助政策的落实、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工作、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工作;指导全市普通高中学校资助贫困生工作。八是负责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参与拟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评审推荐、教师招聘、调配工作。九是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十是统筹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十一是组织承担国家、省下达的教育系统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市教育系统的科研、教研及成果转化工作。十二是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教育交流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出国留学工作以及教育系统中外合作办学。十三是负责全市教育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学校远程教育工作。十四是协调、监督、指导全市中小学的基本建设和项目管理,负责编制教育费附加使用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十五是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十六是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务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股室具体承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专人作为联系人,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维护、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安排人员积极参加上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每年拨付一定的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及建立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三是积极推进信息公开。通过市政府网站及时更新教育领域信息,发布年度工作要点,不断整合本单位数据,适时向公众提供数数据浏览和查询。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0年度,市教育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宣传教育领域方面工作动态73条,发布教师招聘、学生资助、名师(名校长)评审、学校项目建设等公示公告18条,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尽量给公众以满意的答复并妥善加以解决。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 新制作数量 | 本年 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 总数量 |
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提供相关数据)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规范性文件) | 3 | 3 | 3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含以本单位或本单位办公室名义正式签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主动公开文件,可参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栏目数据)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9年事项数) | 本年增/减 (指2020年增加或减少的事项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处理决定数量 (指2020年办件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指行政许可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其他类,以及公共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9年事项数) | 本年增/减 (指2020年增加或减少的事项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处理决定数量 (指2020年办件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9年收费项目数) | 本年增/减 (指2020年增加的收费项目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指2020年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总个数) | 采购总金额 (指2020年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已支付的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20年度本单位未收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20年度本单位无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发生。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负责信息公开的同志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较为缓慢;对上级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学习不深不透,对于该依法公开和不能公开的信息把握不准,公开不及时。
(二)改进工作的措施。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明确专人专抓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更新公开内容,在完善公开形式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拓宽公开渠道,确保社会各界便利获取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枣阳市教育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