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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枣阳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日期:2025-08-11 09:47     来源:枣阳市民政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5-2046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5-08-11
标题: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枣阳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枣阳市民政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1

对养老机构实际运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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