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8-11 09:47 来源:枣阳市民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20462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8-11 | ||
| 标题: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枣阳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民政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1 | 对养老机构实际运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枣阳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