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29 11:04 来源:枣阳市民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2894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5-10-29 | ||
| 标题: | 枣阳市民政局枣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态安葬奖补对象及标准的通知 | ||||
| 文号: | 枣民发〔2025〕10号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襄阳市民政局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民字〔2025〕18号)文件精神,现将《枣阳市民政局枣阳市财政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枣民发〔2025〕8号)中的“奖补对象及标准”调整如下:
奖补对象及标准
(一)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
枣阳市域范围内常住居民以及非枣阳市户籍在枣阳去世实行火化且在民政部门确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殡葬服务机构内采取生态安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
(二)奖补标准
生态安葬是指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并且不单独立碑(可设置集体纪念设施)。对采用上述方式安葬的,对逝者直系家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补2000元/例。
除“奖补对象及标准”外,其他事项按照《枣阳市民政局枣阳市财政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枣民发〔2025〕8号)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阳市民政局
枣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