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08 15:5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30855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08 | ||
标题: | 关于对枣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62号议案的回复 | ||||
文号: | 枣农函〔2024〕2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胡明娥、胡爱国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民晒粮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划定固定的晒场
粮食晒场服务于农业生产,其用地应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按农用地管理。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4号),明确农村粮食晒场(非经营性)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1年,枣阳市设施农业及其用地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枣阳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已印发到各乡镇),对设施农业备案程序、服务及监管均作出了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特殊情形除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粮食晒场设施用地须在当地镇(办、区)人民政府备案。对于建议提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统一规划,以自然庄为单位划定固定的晒场,与现行设施农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根据农用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议由村委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前提下,利用荒山、荒丘等未利用地建设晒场,或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到环城街道办事处备案,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核查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等提供服务。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加快粮食烘干网点建设步伐,整体提高粮食烘干能力,以有效解决农民晒粮难的问题。
二、关于动员临村附近的企事业单位、家属院、学校等院落对农民开放场地,方便晾晒粮食、减少农业损失,为农民提供方便
我局建议各村委积极对接环城办事处党工委,由当地政府通过多方协调加以解决。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