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8-11 09:25 来源: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20444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8-11 | ||
| 标题: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枣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1 | 对畜牧养殖、日常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 枣阳市 |
2 | 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枣阳市 |
3 | 农药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枣阳市 |
4 | 肥料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 枣阳市 |
5 | 渔政监督检查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设定禁渔区和确定禁渔期;(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三)渔业养殖的监管;(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渔业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枣阳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