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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8-01 10:05     来源: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3062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4-08-01
标题: 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枣人社函〔2024〕1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社保断档补交的解决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第三条“审核主体及内容”第二、三款规定:19961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不超过3年的计算累计时长截止日为申请补缴之日,下同,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书面劳动合同原件或其他原始凭据,确定允许补缴时段。多次补缴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年。19961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超过3年(含3年)的,社保经办机构查看以下之一证明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核对允许补缴的时间段: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形成的仲裁文书(201771日以后为仲裁裁决书);2.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3.人民法院判决书;4.审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

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涉及个人利益,风险易发多发,国家人社厅、省人社厅、襄阳人社局也多次下文强调风险防控,要求要严格审查证实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状态的相应原始证据,加强对证明劳动关系法律文书的审核,要结合补缴单位情况、补缴人员数量、户籍、年龄、补缴年限等内容重点审核法律文书规范性和完整性。同时20219月,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后,补缴业务需逐项上传相关印证资料审核,待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今后,我局将加强信息数据分析,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上反馈基层呼吁。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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