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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枣阳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122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4-08-01 10:15     来源: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3063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4-08-01
标题: 关于对枣阳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122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枣人社函〔2024〕3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英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1. 关于优化岗位类型设置的问题

在单位岗位设置中的主体岗位确定方面,根据《枣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章第二项第4条之规定,“各单位、各行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等因素,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立控制标准”,故拟设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会同人社部门综合确定单位主体岗位及三类岗位机构比例。按照《枣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章第三项第2条之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湖北省各行业指导意见实施。市直事业单位总的控制比例为0.745.3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的控制比例为0.52.57”,我市各级专技岗位比例设置一般顶格按照控制比例标准执行。根据《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试行每3年对事业单位目标岗位设置方案进行一次重新调整核准”,为适应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我市实行对设岗满三年的单位可重新调整岗位设置的相关政策。

  1. 关于优化岗位等级设置的问题

按照《枣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第一章第三项第5条之规定,“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具体办法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因部分事业主管部门未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相关办法,为提高其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破解在人才“引、育、留”方面的堵点和难点。针对此类事业单位,经向上级人社部门汇报,建议“规模小、人员少”且隶属关系相同的单位,可采取“联合设岗、集中研究、统一聘岗”的形式,用于解决高级别专技岗位设置不足的情况;对因单位性质转变,或因过去设岗机构比例不合理,或因机构改革等编制增减变化、行业指导意见调整等情况,经单位申请可以优化调整岗位等级设置。

特此答复,不到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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