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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枣人社监行罚〔2023〕63号)

日期:2023-06-15 15:10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3-16698 分类: 监察
发布机构: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3-06-15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枣人社监行罚〔2023〕63号)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单位名称:枣阳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南城街道广阳路与真定路交叉口西南方向18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DFQ183

法定代表人:徐亮

经调查,2023年4月27日,有张传如(420622195902224655)197名农民工反映在枣阳金科.观天樾做工被拖欠工资3786852.73元工资。你单位将枣阳金科观天樾项目发包给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6日,你单位未将张传如(420622195902224655)等197名农民工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金科观天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上事实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盖项目部公章工资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张传如(420622195902224655)等197名农民工3786852.73元人工费用的行为罚款900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枣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枣阳书院街支行;账号:561257547097)。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枣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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