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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3-06-02 09:00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3-30429 分类: 监察
发布机构: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阳市总工会 公开日期: 2023-06-02
标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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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各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合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有力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襄阳建设,按照《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裁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人社部门与工会组织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到 2023 年底前,全市全域开展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委托调解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委托调解率达到 100%,裁调工作室调解成功率力争达到 80%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延伸委托调解组织范围。各级裁调对接工作室除接受本级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外,还可以接受本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及辖区内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 和谐蓝领调解站 ) 委托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 和谐蓝领调解站 ) 委托裁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参照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大案件委托调解力度。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选择裁调对接工作室先行调解,对符合委托调解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均应委托裁调对接工作室开展调解。仲裁委员会立案前已经经过裁调对接工作室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可不再委托调解,但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再次委托调解的除外。

 (三) 畅通部门之间对接渠道。工会部门要与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及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谐蓝领调解站)实现信息化对接,通过“调解零距离”微信小程序传递《委托调解函》、《委托调解复函》及案卷材料,实现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提高对接工作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科与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全市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人社与工会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共同推进本地区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实施,责任人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对应部门责任人反馈。
    (二)提升调解质效。各级裁调对接工作室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优势,对接受委托的争议案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力争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能出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制作仲裁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及时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向当事人和裁调对接工作室送达。
    (三) 强化考核监督。各级人社与工会部门要重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把调解案件量和成功率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硬指标,力争在全省排名前列。对工作推进不力、对接机制不畅等原因造成工作落后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机制、优势和工作实效,增强劳资双方协商调解意识,提升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劳动争议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促进争议柔性化解决。
    四、其他事项

    此前我市关于“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相关规定与《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实施办法》为准。(市、区)人社与工会部门要共同研究处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工作经验、意见建议等上报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科与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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