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7-18 16:45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30263 | 分类: | 监察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18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枣人社监行罚〔2024〕8号) | ||||
文号: | 枣人社监行罚〔2024〕8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单位名称:湖北焊武门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BLTNRX9P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南城复兴大道20号(南城工业园内)
经调查,你单位在经营期间招用王德常(420683197111173734)、张保玲(420683197009184648)等40名员工,拖欠其等40名员工工资共计308999.00元:
经我局责令限期支付,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
1、投诉书;2、调查询问笔录;3、加盖有你单位公章的工资表;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枣人社监改令〔2024〕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2024年7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枣人社监处告〔2024〕8号),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5000.00元。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枣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枣阳书院街支行;账号:561257547097)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