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1 17:50 来源: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28153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21 | ||
标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反对就业歧视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各用人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二、不得实施健康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依法规范开展网络招聘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要严格招聘信息管理,网络招聘服务机构要落实招聘信息审核责任,规范审核流程,加强审核人员管理,切实保障招聘信息真实、合法。要强化数据安全,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要求,网络招聘服务机构要安全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有关数据。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招聘服务机构要完善技防、人防、制防一体化信息保护措施,有效防范泄密、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等事件发生。要规范管理以直播带岗、依托零工平台线上匹配供需等方式开展的职业中介活动,依法打击服务过程中虚假招聘、发布就业歧视招聘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责令改正、处置账号、下架移动应用程序、暂停招聘服务、关闭平台或网站等措施依法处置。
四、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就业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就业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