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7-24 17:30 来源: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30324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24 | ||
标题: | 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100问 | ||||
文号: | 无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1问: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1)中央、省属在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上级指定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问: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襄阳市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1)襄阳市各县、市、襄州区内发生的全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均由所在县、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襄阳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当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1)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5)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相关规定。
4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5问:哪些情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答: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
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的;
申请人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对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又申请仲裁的;
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对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的案件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申请仲裁的。
6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①申请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一份;②用人单位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查询)。③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提交: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近亲属的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一份。委托代理人为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的,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与当事人签署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原件一份及社区、单位推荐信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与当事人签署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原件一份、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①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③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提交: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与本单位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与用人单位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一份;④劳动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填写《送达确认书》,载明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
能够体现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以及与争议事项存在关联的有关证据材料,并列好证据目录。提交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数量提交。
7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答: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该加盖单位公章。
8问:哪些人不能担任仲裁案件代理人?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仲裁代理人。
(2)未取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事仲裁代理。
(3)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仲裁事务。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5)不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及存在利益冲突第三人的仲裁代理人。
(6)用人单位的工会工作人员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仲裁代理人。
9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问: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不能,需要先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问:如何申请调解?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
12问:调解未果怎么办?
答: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问:调解达成一致的,该怎么办?
答: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14问: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答: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15问:哪些情形的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答:(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16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应在几日内完成?
答: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17问:哪些调解协议不予制作调解书?
答: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8问:仲裁审查申请可以撤回吗?
答:可以。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19问: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吗?
答: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20问:什么是仲裁委员会庭前调解?
答: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21问:庭审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答: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22问: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该做什么?
答: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3问:调解书何时生效?
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4问: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该怎么办?
答: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5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不属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6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不属于。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27问: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不属于。可按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处理。
28问: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不属于。可按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处理。
29问: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不属于。可按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处理。
30问:个人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不属于。可按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处理。
31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不属于。可按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处理。
32问: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不属于。建议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解决。
33问:退伍军人安置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吗?
答:不属于。建议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解决。
34问: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该怎么做?
答: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35问:何时提出反申请?
答: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36问:反申请受理后如何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37问:反申请未受理,怎么办?
答: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8问:逾期提出反请求的处理?
答: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39问: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能否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答: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40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41问: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形如何确定当事人?
答: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42问: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答: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43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4问: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可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5问: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6问: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7问:如何得知开庭时间以及仲裁庭组成情况?
答: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8问:如何申请延期开庭?
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9问:收到书面开庭通知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有何后果?
答: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50问:能否追加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
答:申请人要求追加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的,仲裁庭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无理的,予以驳回。案外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庭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其与争议处理结果确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认为其与争议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的,予以驳回。仲裁庭认为应当追加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的,应当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51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仲裁庭纪律有哪些?
答: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转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52问:应在什么时候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53问: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对答辩期的影响?
答: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54问:申请人逾期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怎么处理?
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55问:什么是简易处理?
答:简易处理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案件: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56问:哪些情形不适用简易处理?
答:(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57问:简易处理是否可以简化答辩期?
答: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58问:简易处理中关于送达法律文书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答: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59问:简易处理是否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
答: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60问:什么情况下,简易处理会变更为一般程序处理?
答: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61问:简易处理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如何计算仲裁期限?
答: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
62问:简易处理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对已经确认的事实如何处理?
答:双方当事人已经在简易处理中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一般程序中进行举证、质证。
63问:什么是集体争议案件?
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64问:集体争议案件能否简易处理?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65问:集体争议案件能否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答: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66问: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回避?
答:(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67问:以什么方式申请回避?
答: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68问:申请回避的时间?
答: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69问:举证的基本原则?
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0问: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变更或解除等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有负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71问: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谁负举证责任?
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2问: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由谁负有举证责任?
答: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73问:提交证据有什么要求?
答: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74问:举证期限的要求?
答: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75问:如何补充举证?
答: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补正,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不能补正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6问: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答: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77问:对书证和物证有什么要求?
答: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78问: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有什么要求?
答: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当提交拷贝文件载体(如光盘等)和完整的书面记录。
79问:申请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80问: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答: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81问:证人出庭作证有什么需要遵守的规定?
答: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82问:仲裁庭庭审依次包括哪些程序?
答:(1)仲裁庭调查;(2)辩论;(3)调解。
83问:庭审过程中有什么纪律要求?
答: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转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84问:如何补正庭审笔录?
答: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85问:仲裁委员会应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案?
答: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86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的特殊计算方式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87问:什么情形下中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88问:仲裁庭审是否公开?
答:除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审理。
89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90问:仲裁裁决分为哪几类?
答: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91问:什么是“终局裁决”?
答: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92问:哪些案件属于“终局裁决”?
答: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93问:什么是“非终局裁决”?
答:除终局裁决以外的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
94问:对“非终局裁决”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95问:对“终局裁决”不服,怎么办?
答:(1)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6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答: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书自当事人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97问: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不予履行的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98问: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仲裁法律文书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怎么办?
答: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99问: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答: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00问:能否查阅、复制案卷?
答:可以。对案卷正卷材料,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