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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化肥、农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日期:2022-06-13 14:59     来源: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2-15197 分类: 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06-13
标题: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化肥、农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文号: 主题词: 抽样单位;细则;异议;化肥产品质量;市场监管部门;薄膜产品;抽样基数;产品质量状况;工业产品质量;成品仓库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局机关相关股室、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化肥、农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22年枣阳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本局决定在全市开展2022年度化肥、农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及范围

全市范围内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化肥、农膜产品(省局、襄阳市局已经抽查的除外)。

二、监督抽查地点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或市场上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三、监督抽查时间

此次抽查分为春秋两季,春季抽查从即日起至6月10日前完成抽样及检验工作,秋季抽查至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及检验工作。

四、监督抽查实施要求

(一)本次监督抽查由市局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管股牵头,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资质齐全的检测机构承担抽样和检验工作,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抽样现场检查记录工作,各市场监管所协同配合。

(二)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每次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工作要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 18 号令)、《抽查实施细则》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付费购买样品,抽样时不得干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抽查细则规定的数量范围。抽样要增强精准性,充分考虑抽样基数、产品质量状况,原则上对抽样基数过少、大宗质量稳定的不予抽取,杜绝重复抽样。抽样时发现产品涉嫌假冒、“三无”和无证照生产等不需检验直接可判为不合格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依法告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三)抽样方法参照《枣阳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湖北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版)》(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抽样文书填写详细、规范、工整,不得随意涂改。抽取的样品和填写的抽样单须经被抽查单位签字确认,样品(包括备样)及抽样单由抽样人员亲自带回,不得委托企业送样。

(五)检验机构应持有合法检验资质,具备相应产品的检验技术,同时要有相应产品的检验员上岗证。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或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

五、检验结果

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3份,不合格4份),联同监督抽查汇总表、分析报告等材料报市局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管股。

此次抽检发现产品不合格的,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通报不合格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此次抽检的检验报告由综合执法大队送达被抽样单位。

六、异议处理

(一)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管股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二)被抽样单位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经本局同意后,委托复检机构方可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视复检结果情况按有关规定收取。

七、后处理工作

本着“扶优治劣、引导消费”的目的,监督抽查结果经核实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公布。抽查不合格的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确认无异议后,由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处理工作和执法查处。在实施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管股联系,联系人:罗群鹏13972055501。

附件:1.《枣阳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湖北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版)》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下载:
1、附件:2022年枣阳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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