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27 17:29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0281 | 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27 | ||
标题: | 枣阳市华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楚王妃虾田稻贡米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2024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报告(检验报告编码为N0:郴食检SJC20240478),报告内容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情况属实。枣阳市华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与其产品说明内容不符的楚王妃虾田稻贡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将不合格楚王妃虾田稻贡米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报告(检验报告编码为N0:郴食检SJC20240478),报告内容显示:“标称生产者名称:当事人;食品名称:楚王妃虾田稻贡米;商标:贺华+图形;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4-08-21,质量等级:一级;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前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食品,也未发现与抽检批次相同规格型号食品。对当事人的大米包装物仓库发现与涉案食品标注内容相一致的大米包装袋300条。截至目前,本局及当事人没有收到关于上述不合格大米的不良问题反馈。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与其产品说明内容不符的楚王妃虾田稻贡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与其产品说明内容不符的楚王妃虾田稻贡米,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
2、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550元。
四、整改复查情况
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整改复查表》、《枣阳市华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大米整改报告》、《枣阳市华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大米召回函》、《关于枣阳市华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大米召回函的回函》、《关于枣阳市华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大米碎米超标情况说明》、整改后再生产的净含量25kg楚王妃虾田稻贡米2024年10月26日《出厂检验报告》、《大米检验原始记录》、《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查,以上材料真实有效,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