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1-12 14:52 来源: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31074 | 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11-12 | ||
| 标题: | 枣阳市何其多餐饮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餐具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5年7月31日,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依法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枣阳市何其多餐饮店正在使用的“盘子”组织监督抽检。2025年9月5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337895146005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情况属实。现将不合格餐具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1日,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依法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枣阳市何其多餐饮店正在使用的“盘子”组织监督抽检。2025年9月5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337895146005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50337895146005C)及《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监检鉴结〔2025〕28号)和《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枣市监责改〔2025〕NC54号),当事人接收时对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5年9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开展现场检查时制作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依法调取了当事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相关证据。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作为个体经营户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食品的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够,从而导致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期间,当事人未进行任何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积极开展整改,调整涉案餐具的清洗消毒环节,组织员工学习培训,餐具使用规范,主动委托检验机构对消毒清洗后的餐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