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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网杨姐调料干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葱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日期:2026-01-09 15:58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6-00763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6-01-09
标题: 美团网杨姐调料干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葱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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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2025年9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对杨贵荣(以下简称当事人)网店商铺名称:美团网杨姐调料干货店,销售的大葱进行监督抽检。10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局移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2025CJ06091)和检验报告(编号:NO:2025CJ06091)。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情况属实。现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大葱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对杨贵荣(以下简称当事人)网店商铺名称:美团网杨姐调料干货店,销售的大葱进行监督抽检。10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局移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2025CJ06091)和检验报告(编号:NO:2025CJ06091)。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 mg/kg,实测值为2.16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监检鉴结〔2025〕37号),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复检,视为放弃该权利。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于经营状态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10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明,该批次大葱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从农户方双双处以3元/斤购进,共购进9斤,以4.99元300克的价格销售。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27元,违法所得为69.86元。后经抽样检测,该批次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食用农产品大葱供货者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及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已经对购买和用于销售的涉案食用农产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识别,须经实验室检测才能辨别,故能够证明当事人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时,未接到涉案食用农产品引发食源性疾病的投诉或举报。

综上所述,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终止与此次问题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责任意识。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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