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1-09 16:03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00766 | 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6-01-09 | ||
| 标题: | 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2025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0:4425013031、NO:4425013031F)1份及相关材料,该材料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对襄阳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玉米须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情况属实。现将当事人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25013031、NO:4425013031F),检验报告(N0:4425013031)显示为当事人于2025年9月14日生产经营的玉米须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承检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在成品仓库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库存。截止案件调查结束时,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关于涉案批次的玉米须茶所引起不良反应的报告及实物。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于2026年1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监处罚〔2026〕9号)文书,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2元;2、处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79.2元。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高度重视,2025年11月4日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处置预案》,认真开展排查整改,从销售公司襄阳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召回950盒,对召回产品已拆盒剪碎报废处理,并通知襄阳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启动客户预警机制,通过短信、APP推送、门店公告等方式告知已购买用户停止食用。当事人积极排查不合格原因,源于未对原料管控二氧化硫,且现行检测项目未覆盖二氧化硫指标,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通过整改,已经修改原料质量标准,对代用茶原料新增二氧化硫入场检验,修订成品质量标准,出厂检验增加二氧化硫检测项目,同时开展公司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生产及质检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当事人已经履行召回不合格产品法定义务、召回产品已拆盒剪碎报废处理、涉案批次食品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不良问题反馈及时整改为合格并启动后处理程序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