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2-12 14:52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8068 | 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3-12-12 | ||
| 标题: | 枣阳市太平镇姚岗卫生院 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射干”)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 ||||
| 文号: | 枣市监处罚【2023】659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根据《2023年襄阳市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安排,本局药品股2023年8月16日配合承检机构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依法对枣阳市太平镇姚岗卫生院(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射干”等五个品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于2023年10月13日本局收到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射干”(合格证中药饮片标签:品名:射干;产地:河北;规格:选;数量:0.5kg;生产日期:20180602;贮藏:置干燥处;生产批号:1806011248;批准文号:冀20170034;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生产企业:河北蔺氏盛泰药业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JSYYPJ2300475,其检验报告内容显示:“检验项目:【检查】水分;标准规定:应不得少于10.0%;检验结果:12.1%(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射干”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现将该批次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射干”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6日,根据《2023年襄阳市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安排,本局配合承检机构对当事人使用的“射干”等五个品规产品进行现场抽查检验。2023年10月13日,本局收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JSYYPJ2300475),其检验报告内容显示:“检验项目:【检查】水分;标准规定:应不得少于10.0%;检验结果:12.1%(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监检鉴结〔2023〕41号)文书及《检验报告》(GJSYYPJ2300475)一份,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涉及不符合规定批次中药饮片“射干”的药品。现场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射干”,并对其已使用的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射干”进行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结束时,本局未收到涉案批次的中药饮片“射干”使用后所引起不良反应的报告及实物。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射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本局未收到使用涉案药品所引起不良反映的情况反馈,且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药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本局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260元。于2023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监处罚〔2023〕659号)文书。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射干”《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并制定了整改方案:严格落实药品使用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管理制度要求,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性、有效性,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