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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政协枣阳市九届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第10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2-07-21 09:22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2-34716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07-21
标题: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政协枣阳市九届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第10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枣市监复字〔2022〕3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王敏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管理电动三轮车”的提案已收悉,感你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你的建议,我局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三轮车管理的现状及法律依据 

 

你提案中提及的电动三轮车一般指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低速电动三轮车。正如你提案中描述的一样,电动三轮车虽然方便了人民出行,但存在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加强我市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迫在眉睫。

2020年9月1日,《工信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9号建议的答复》文件,明确了电动三轮车归属电动摩托车范畴,相关生产企业和产品需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要求,获得公告资质后方可生产销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对电动三轮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需要取得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二、主动作为,严格电动三轮车销售监管 

  

根据目前电动三轮车管理的现状和法律依据,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主动作为、积极行动,严格电动三轮车销售监管(我市无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2019年以来,我局多次对市区电动三轮车销售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销售商是否存在无营业执照或超范围销售低速电动三轮车的行为;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存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低速三轮电动车违法行为。经过集中检查发现,我局重点排查的15家销售商不存在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现象;现场销售的低速三轮电动车能提供出合格证,经查询“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未发现在售三轮低速电动车未取得CCC强制性认证的行为。检查中发现低速电动车销售商对所售产品性能认识较强,但对电动三轮车涉及的产品合格证、CCC强制性认证等质量知识了解相对缺乏,部分销售商赠送加装车棚,存在安全隐患。  

三、多措并举,健全电动三轮车长效监管 

  

下一步,我局将多措并举,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强电动三轮车销售长效监管。 

  

(一)加大宣传力度。结合电动三轮车监管,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营造监管电动三轮车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强产品质量抽检,积极与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联合,严厉查处电动三轮车销售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三轮车、销售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行为和无营业执照或超范围销售电动三轮车的行为。 

  

(三)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及时向消费者介绍电动三轮车质量的规定,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电动三轮车时,找正规代理商。选购电动三轮车,要查验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严防“三无”电动三轮车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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