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7-24 17:02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17651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24 | ||
| 标题: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市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50号 建议的答复 | ||||
| 文号: | 枣市监复字〔2024〕1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尊敬的李晓琳代表: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心与支持!您在市人大九届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规划医药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已收悉,您的建议对全市医药零售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建设性意见,针对您的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我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准入的执行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市新开办药店严格执行2019年7月8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停止执行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鄂食药监函〔2011〕306号批复有关事项的通知》及2019年8月1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清单外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和各种“隐性门槛”,原则上一律取消,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做好药品零售企业准入工作。今后将继续按照2015年7月2日开始执行的《襄阳市药品零售分级管理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严格按照《襄阳市药品零售分级管理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准入关;二是在优化市场准入的同时,严格对取证药店做好证后符合性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健康统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加强日常性监管工作。我局将继续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药品零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广告监管等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市药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四是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管领导:彭峰 联系电话:18972258166
承办人:吴运华 联系电话:13871705036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