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7-24 17:08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17656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24 | ||
| 标题: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市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97号建议的 答复 | ||||
| 文号: | 枣市监复字〔2024〕2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尊敬的王顺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流浪犬现状与管理的建议(第5号)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流浪犬管理的关心和支持,我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饲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由于缺乏对宠物的规范管理,导致流浪狗也随之增多,出现宠物随地大小便、乱吠影响居民休息等现象,不仅影响公共卫生,而且影响市民的生活和出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根据《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七)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的职责为: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犬类经营单位注册登记。为39户宠物经营主体办理了营业执照,对于其中涉及宠物饲养、诊疗等需要办理许可证后方可对应经营的,及时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给主管部门,防止在工作中出现漏洞。二是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检查犬只销售经营场所,整治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犬只销售经营行为和超范围销售经营行为,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一是将加强对犬类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全力配合主管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向群众宣传文明饲养宠物猫狗等动物,为人民群众营造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我市宠物行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管领导:李超 联系电话:13635798666
承 办 人:郝波 联系电话:17371038696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