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24 17:48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17668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24 | ||
| 标题: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121号提案的答复 | ||||
| 文号: | 枣市监复字〔2024〕9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李凡委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法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您在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的建议”提案已收悉,针对您的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法律咨询机构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广大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数量迅速增长,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服务质量低下、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989年,司法部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事前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2004年,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决定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决定取消了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事前审批。目前,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业务范围一般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等。
二、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登记注册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根据以上三个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时已应用统一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法律咨询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意思是指从事一般民事行为法律咨询服务的活动,不含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我局依法依规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已“对其业务范围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统一标准”。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移除“法律”行业类别,避免申请人采用各种擦边甚至违规的手段在企业名称中保留“法律”之类的描述。
二、法律咨询类经营主体收费问题
法律咨询服务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是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我局职责是:只负责对其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具体指: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我局根据提案涉及的收费行为不规范问题,已于2024年5月中旬责成各市场监管所开展专项监管与检查,重点看收费公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是否涉嫌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在具体开展咨询服务收费时双方是否签订了服务和收费协议等。目前,由于涉及此类企业较多,分布面较广,专项检查工作仍在进行之中;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该行业经营行为。
三、法律咨询机构监管责任
司法部在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说明,“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截至目前,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未出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法律咨询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的规定。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应属“直接取消审批”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对法律咨询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均有监管责任。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市司法局及相关行政机关,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加大对法律咨询公司的登记、监管、整治力度,推动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有序发展。
(一)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机构准入工作。将“法律咨询服务”等行业表述纳入名称限制使用范围,限制申报“法律咨询服务”字样的行业表述。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涉及法律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
(二)推动法律咨询行业跨部门联合监管。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推动实现法律咨询行业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与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常态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加强行业监管。当前,我市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在此,也建议和呼吁相关部门加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法律咨询行业纳入“一业一查”范围,建立全市法律咨询公司“检查对象库”等两库一单,通过强化事项整合、深化部门联合、加大信用融合,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减少对企业干扰,破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加强法律咨询行业重点领域执法工作。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扩大经营范围等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净化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促进法律咨询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法律咨询公司健康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