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8-15 08:55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30159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15 | ||
| 标题: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枣阳市第九届人大代表103号建议的答复 | ||||
| 文号: | 枣市监复字〔2025〕9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许文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村办企业认定程序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您的有关建议和意见,我局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枣阳市村办企业注册登记现状
截至2025年6月30日,枣阳市登记在册的村办企业共计206家。其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企业168家,由村委会、居委会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38家。企业类型有农产品加工、纺织品制造业、食品加工及污水处理等行业。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市场主体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等法律法规,依法对村办企业实施登记注册管理,现场提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申请书、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章程、出资情况、股东决议、董事决定、全体村民身份证明等材料,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程序。
二、现有集体经济(含村办企业)机关认定依据
依据2024年6月28日通过,202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村办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办理村办企业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一)主体资格认定上,依据第六条:“由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特别法人资格)设立或参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类型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特别法人”资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设立或参股(确保集体主导权)。
(二)财产来源明确上,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企业资产须来源于集体财产(如资金、土地、设施等),且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防止私有化。
(三)经营目的方向上,依据第四十二条:“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成员为宗旨,收益优先用于集体公益和成员分配。”
(四)程序合规办理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设立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需明确参股比例、经营模式等重大事项并经公示,防止少数人擅自处置集体资产,保障成员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监管机构上,依据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集体经济组织主管机构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公示登记信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等工作。
三、工作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认定管理。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枣阳市村办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村办企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确保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在县乡两级设立审核机构,县级由农业农村局统筹,乡镇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细化审核权限和流程,确保村办企业设立合法合规。
(二)强化部门联动,优化登记服务。我局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完善村办企业登记系统,设立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登记和监管数据,加强协同管理,确保村办企业规范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联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检查,重点核查村办企业的资产来源、经营方向、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或违规经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督促整改或注销,保障村办企业健康发展。
我局将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办企业登记服务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主管领导:李超 联系电话:13635798666
承 办 人:王臣 联系电话:13697229998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