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8-15 16:35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30163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15 | ||
| 标题: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34号提案的答复 | ||||
| 文号: | 枣市监复字〔2025〕10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李凡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在市政协九届四次会上提出的“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咨询公司名称及虚假广告整治的建议”提案已收悉。针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指派相关股室牵头,组成专班,采取措施认真进行办理落实。现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律咨询公司名称整治规范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部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名称与登记注册不一致,使用不规范问题,我局一方面严格加强登记注册管理,一方面积极开展清查整治,大力促进名称登记注册、使用规范。
(一)严格规范登记注册,把好市场准入关。2004年,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决定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决定取消了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事前审批要求。目前,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为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了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法律咨询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意思是指从事一般民事行为法律咨询服务的活动,不含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我局大力开展规范化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涉法律咨询服务主体登记,将“法律咨询服务”等行业表述纳入名称限制使用范围,限制申报“法律咨询服务”字样的行业表述。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涉及法律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截至目前,我市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市场主体有78家,其中仅有“成都明廷法律咨询(襄阳分公司)”“湖北昱君法务咨询有限公司”2家主体名称中含有“法律咨询”“法务咨询”表述,且2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法律咨询服务,配备有专业资质法律服务人员。
(二)认真开展清查整治,规范名称使用、经营范围表述。我局以枣阳市法院、司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南城派出所等单位周边为重点区域,以明示或暗示开展“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为重点对象,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清理检查工作,核查企业名称使用、经营范围表述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引人误解、不正当使用等情形,是否有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经过认真清查,我局发现宣称法律咨询服务的市场主体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经营范围表述不规范、有明示或暗示开展“诉讼代理”业务的擦边行为,如“成都明庭法律咨询公司”“昱君法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及控制带内墙体上或玻璃门上展示的业务受理范围有“离婚诉讼”“诉讼公民代理”等内容;二是超范围经营,或者使用引人误解的词语使人认为其能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服务,如枣阳市人民法院旁边的“起点法律”“律典法律咨询”2家市场主体,主要经营范围是提供打字复印服务,尤其是“起点法律”经营范围并没有“法律咨询”项目,“律典法律咨询”经营范围虽有“法律咨询”项目却未配备有专业法律资质人员(检查不能出示),2家主体均在其经营场所及控制带内以门店招牌、设置宣传牌、张贴宣传纸等形式,明示或暗示其能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甚至“诉讼代理”服务。
针对清查发现的问题,我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处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使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场所及其他法定控制地带,发布自身名称(姓名)、简称、商标、标识、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企业简介等信息”一般不适用《广告法》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我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相关规定,分类督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积极整改。对“明庭公司”“昱君法务”等3家涉嫌“诉讼代理”违法行为的主体,现场进行行政指导,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擦边行为;对“起点法律”“律典法律咨询”等4家涉嫌超范围经营,或者对经营范围作引人误解表述宣称的市场主体采取行政指导、约谈、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措施,要求其限期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同时督促涉嫌违法主体辖区市场监管所认真开展整改后复查工作,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拒不改正的主体,依法依规予以严处;并要求市场监管所对辖区涉法律咨询服务的主体加强监管,依法维护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二、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涉嫌虚假广告整治规范问题
我局认真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始终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广告行为保持严管高压态势,持续开展广告领域的综合治理工作,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消费环境。
(一)持续深化广告领域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化广告领域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广告领域综合治理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围绕“促合规、保民生、优环境”主题,积极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广告整治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专项行动,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金融、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和互联网媒介,整治广告领域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广告,进一步规范广告主体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持续不懈地推动广告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目前专项行动正在稳步有序地进行中。
(二)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开展专项清理整治。针对您的《建议》,我局积极组织开展了全市涉法律服务广告宣传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严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法律服务违法广告。尤其针对您《建议》指出的“商业大厦、人民路、东环路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区域设置广告牌进行虚假宣传”问题,我局业务股室联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辖区市场监管所认真开展检查,以城区主要街道、进城主干道等地带、商场超市、万象城、大汉茂商业综合体、车站、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区域,以涉法律服务内容广告为重点对象,对大型数字广告屏、大型广告牌、滚动电子广告屏、车站广告栏、车体广告等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昱君法务咨询公司”发布的广告中经营地址涉嫌傍司法局“擦边”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有被投诉举报等事实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着国家和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指导思想,我局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加强行政指导,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采取停止发布广告,或者采取撤除、删除、覆盖涉嫌违法内容等方式,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同时,我局广告监管股和合同网络监管股积极指导市场监管所运用“襄阳市网络交易和服务监管”业务平台,加强对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小程序、抖音APP等发布的涉法律服务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和网络法律服务主体网上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为推动问题全环节治理和涉法律服务广告长效监管,我局广告监管股联合枣阳市广告协会制定《广告发布合规提示》,积极引导我市广告经营、发布主体认真落实广告承接审核责任,对涉及医疗、药品、食品等安全类广告、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强的广告,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一律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同时,我局要求市场监管所等监管责任单位,结合“重点民生领域违法广告整治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一并将涉法律服务广告的治理纳入专项检查事项,以长效监管确保涉法律服务虚假广告治理取得成效,切实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意见建议
司法部在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说明,“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截至目前,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未出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法律咨询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的规定。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应属“直接取消审批”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对法律咨询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均有监管责任。
根据《中共襄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三、推广跨部门监管“综合查一次 ”。加强对涉企执法检查的统筹协调,针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同一事项的多个检查单位,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向牵头单位申报行政检查事项,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梳理形成“综合查一次”清单,规范涉企检查事项、频次、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线索移送或者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形外,原则上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鉴于法律服务专业性强,在服务活动中表现多样,哪些业务属于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开展,哪些业务法律咨询公司不能开展,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准确认定,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原法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具有行业专业优势且现在仍负有监管职责,为提高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效能及涉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认定准确性,我局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常态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将法律咨询行业纳入“综合查一次”范围,通过强化事项整合、深化部门联合、加大信用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力维护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好法律服务消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法律咨询公司健康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管领导:李 超 联系电话:13635798666
承 办 人:罗建军 联系电话:13487169186
王 臣 联系电话:13697229998
郝 波 联系电话:17371038696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