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8-11 15:14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21803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6-08-11 | ||
| 标题: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 ||||
| 文号: | 枣市监罚告〔2026〕312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不明当事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4月15日,本局12315接电话群众举报,称有一辆车牌号为晋MV5110的汽车装有走私冷冻肉,正在枣石高速上从钟祥往枣阳行驶,要求查处。同日,本局将此案件线索移交给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公安局对该批冷冻肉进行拦截扣押。2026年4月16日,枣阳市公安局将查获的冷冻肉移送到本局。
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车辆晋MV5110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该车驾驶员名为高峰,涉案车辆晋MV5110的所有人为:运城联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上装有绿色的编织袋包裹的冷冻肉,该冷冻肉均未标明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规格、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标签标识,未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现场无货主跟随。驾驶员高峰仅能提供一张送货单(№ 3003170;日期为4月13日),无法提供涉案冷冻动物(牛)产品的购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有效证明。
执法人员在高峰(涉案车辆晋MV5110的驾驶员)的见证下对涉案冷冻动物(牛)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清点。检查情况如下:涉案产品外面均套有绿色的编织袋,执法人员现场对编织袋内物品进行了查验,发现编织袋内均装有一个纸质箱子,每个纸质箱子外包装上均粘贴有白色标签,白色标签显示的内容分别为:①、标签内容为:2-2500-牛肚 16 .95,共8箱,重量合计:152.68㎏;②、标签内容为:3-4302-蹄筋 29.84,共46箱,重量合计:1175.30㎏;③、标签内容为:1-4302-心管 16.65,共10箱,重量合计:197.62㎏; ④、5-4302-心管B,共7箱,重量合计:148.43㎏; ⑤、标签内容为:4-2500-百叶 19.85,共4箱,重量合计: 83.29㎏; ⑥、标签内容为:6-4302百叶 共34箱,重量合计: 706.13㎏;⑦、标签内容为:4-4302-金肚 15.90,共25箱,重量合计:508.95㎏;⑧、标签内容为:119-牛肚带金肚 21.4㎏,共65箱,重量合计:1448.52㎏;⑨ 、675-牛肚 共46箱,重量合计:1252.12㎏;⑩、2-4302牛肚共221箱,重量合计:4413.26㎏。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每箱白色标签上明示的手写数字“16 .95、29.84、16.65、19.85、15.90……”为每箱重量。上述涉案冷冻动物(牛)产品共466箱,总重量合计:10086.3 ㎏。
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冷冻动物(牛)产品实施扣押,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监强制〔2026〕111号),并对扣押物品及过程拍照取证。由于涉案冷冻肉需在-18℃的环境下保存,本局委托枣阳市鹏博食品有限公司代为保管,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委托保管书》(枣市监托管〔2026〕1号)。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于2026年4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驾驶员高峰46岁,从事冷链运输,系车牌号“晋MV5110”的冷链运输车的车主。据高峰陈述:2026年4月14日,其通过中间人介绍承运涉案产品,按电话号码(1957****952)通知的要求将涉案冷冻食品从广西百色市一个冻库(具体位置不知道)运往郑州,具体的目的地不清楚,到郑州之后联系电话(1653****815)之后确定目的地。2026年4月14日凌晨1点左右高峰收到电话,对方要求其将涉案冷冻肉从广西百色运往郑州(具体地点到时通知)。2026年4月15日车辆经过本局辖区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直至被本局扣押。由于高峰未收到货主提供的涉案冷冻肉检验检疫材料,涉案肉类的包装上无检疫标志,当事人经营的冷冻肉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据高峰陈述,其不知道运输冷冻肉种类、数量,高峰提供了委托人电话号码,但使用该号码无法联系到货主。
为查明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身份信息,本局于2026年4月17日向晋MV5110冷链运输车司机高峰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6〕160号), 要求驾驶员高峰与涉案产品货主联系,提供涉案冷冻动物(牛)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主的营业执照、该批产品的采购销售记录凭证等相关材料等有效手续。高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冷冻肉的相关手续。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又通过电话、短信联系高峰,要求其提供涉案冷冻肉相关手续和货主身份信息。高峰短信回复其不知道货主信息无法联系。由于涉案冷冻肉的晋MV5110的冷链运输车运输人员不能提供该批冷冻肉的检验检疫证明,且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致使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
因上述涉案冷冻肉货主身份不明,2026年4月30日,本局在《湖北日报》及本局门户网站上刊登发布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货物(冷冻鲜肉(牛肚和牛副))认领公告》,通知涉案冷冻肉的货主在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逾期本局将依据《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以及《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之规定对涉案物品先行处置。在公告期满后,无人到本机关认领和接受调查。
同时,为确定涉案冷冻肉是否合格,本局于2026年4月23日将涉案冷冻肉抽样封存后,邮寄给郑州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
2026年5月9日本局收到郑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铅、镉、总砷、总汞符合 GBZ762-2022标准要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胶、沙丁胶醇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标准要求”。
由于该批冷冻肉容易损毁、变质、保管困难,且在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确定涉案食品为合格后,本局依据《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相关规定对涉案冷冻肉依法进行先行处置。经汇报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6月29日委托湖北省皓然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冷冻肉依法进行价格评估,并于2026年7月15日委托湖北中星嘉诚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冷冻肉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158000元,同日本局依法对涉案冷冻肉解除扣押并交付给拍卖中标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2026年4月15日,本局12315接举报,有一辆车牌号为晋MV5110的汽车装有走私冷冻肉,正在枣石高速上从钟祥往枣阳行驶,要求查处。《举报登记表》、《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枣市监案移〔2026〕33号)、《枣阳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枣公(环食药)移字〔2026〕04161号各一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线索及案件来源;
证据2、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高峰(涉案冷链运输车“晋MV5110”驾驶员)见证下对其运输的涉案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冷冻肉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3、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高峰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高峰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冷冻肉无检验检疫材料、其冷链运输车驾驶员身份以及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4、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下达的《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监强制〔2026〕111号)及《财物清单》各1份,以及本局委托枣阳市鹏博食品有限公司代为保管扣押物品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委托保管书》(枣市监托管〔2026〕1号)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冷冻肉予以扣押的事实和涉案冷冻肉数量;
证据5、2026年4月17日,本局向车牌号为“晋MV5110”的冷链运输车的驾驶员高峰下达《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6〕160号)1份,证明本局要求高峰限期提供涉案冷冻肉相关手续文件及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6、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微信联系车牌号为“晋MV5110”的冷链运输车驾驶员高峰的微信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高峰无法提供涉案冷冻肉相关手续和货主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7、2026年4月23日,本局与郑州海关技术中心签订《委托检测业务协议》1份,郑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涉案冷冻肉的检测报告2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042997、0042993原件及郑州海关技术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实验室认可证书》《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冷冻肉检验检疫合格的事实;
证据8、2026年4月30日,本局在《湖北日报》及本局门户网站上刊登发布的《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货物(冷冻鲜肉(牛肚和牛副))认领公告》原件及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事实;
证据9、2026年7月8日湖北中星嘉诚拍卖有限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发布“拍卖公告”1份,证明本局将涉案冷冻肉公开拍卖的事实;
证据10、2026年6月1日,本局向枣阳市财政局递交《关于对扣押涉案牛肚和牛副依法予以处置的函》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冷冻肉进行处置的事实;
证据11、2026年6月29日,湖北省皓然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皓然(鄂.湖北)(民)字2026第217号,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冷冻肉进行价格评估的事实;
证据12、2026年7月15日,湖北中星嘉诚拍卖有限公司出具了《拍卖成交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湖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各1份,证明本局委托湖北中星嘉诚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冷冻肉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所得人民币158000元的事实;
证据13、2026年7月15日,本局下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监解强〔2026〕129号),向中标人井丰友(身份证号码:152103********0053)出具《放行证明》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冷冻肉依法解除扣押并交付给拍卖中标商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和质证,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局认为,本案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本案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应当将该涉案冷冻肉依法拍卖,并将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不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形,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将涉案冷冻肉依法拍卖所得款15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2)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胡琨 石运峰 联系电话:0710-6228188
联系地址:枣阳市襄阳路65号 邮政编码:441200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