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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防范与处置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经营 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8-04 15:20     来源: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3-307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3-08-04
标题: 关于印发《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防范与处置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经营 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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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业务股室、综合执法大队:

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枣阳市市场监管局防范与处置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防范与处置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经营

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透明、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完善实名认证规则,防范冒名登记风险、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身份验证高效便捷机制,切实维护经营主体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经营主体的虚假登记违法行为。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广大经营主体、群众办事需求为导向,着力整治冒用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扰乱正常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从登记源头把控、优化实名认证流程和方式,创新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登记注册档案管理,完善实名审查工作规范,推动自然人身份的主体资格查验,全面提升登记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实名认证审查要求。各市场监管所要明确身份认证核验要求。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全面推广“一网通办”应用,严格执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依托“登记注册身份验证”和“数据监测预警功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严防“被股东”“被法人”等乱象发生。

     (二)加强对非自然人的身份认证。对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等非自然人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各单位登记机关要依法加强身份核验。优先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的实名核验。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依法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机关参照非自然人经营主体身份验证方式执行。

    (三)加强信息监测管理。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登记信息的日常监测,重点对短时间内“一人多照”、“一人多职”等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对于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依法不予登记。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责任人、中介服务人员等,依法限制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四)持续优化服务方式。明确一般性实名认证审查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实名认证救济方法。

1.一般性实名认证人员审查范围。经营主体实行实名登记,除持有外国身份证明的人员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需进行实名验证。

采取网上申请方式办理的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自动匹配需实名认证的人员进行电子签名或身份验证,进行了电子签名或在国家总局“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履行验证程序的,视为完成对该自然人的实名认证。

2.优化特殊情形下的实名认证救济途径。对于特殊情形下部分自然人确实无法完成上述一般性实名认证方式的特殊情形,各单位登记机关可以优化认证方式,提供救济渠道。根据不同情形和自然人具体情况及其自主意愿,可通过提供司法公证文件、登记人员上门核验、委托属地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市场监管人员)查验、视频连线确认等方式完成自然人身份核验,确保相关自然人能够办理登记业务。

(五)积极应对群众诉求。各市场监管所收到当事人就被冒用身份证信息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投诉举报,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并告知须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对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反映情况的,也要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对于查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处罚和惩戒力度。

(六)规范撤销登记程序。信用监管部门为撤销登记的承办部门,综合执法大队为撤销登记的调查部门。受理申请后,承办部门要及时将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告知登记注册部门,在作出是否撤销登记决定前,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注册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撤销登记决定自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登记注册部门,登记注册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业务系统相关数据操作。操作完成后的数据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撤销登记的,登记注册部门也应当予以办理。

(七)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一是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对有虚假登记行为的主体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机制,强化信用分析在政府监管、商事交易等领域的应用。二是强化诚信建设,将虚假登记注册经营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增强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意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三是强化惩戒力度。对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要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八)积极协助司法救济。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积极协助当事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履行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防范和处置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是保障经营主体登记真实性的有效举措,对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等工作。

(二)开展培训,加强指导。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防范和处置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指导工作,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相关应用操作。

(三)注重宣传,加强引导。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冒用他人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条款的宣传,促使企业和个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解释、答疑、办事指导等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