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关于公布枣阳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及受理部门的通告

日期:2024-05-15 16:24     来源:枣阳市知识产权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118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24-05-15
标题: 关于公布枣阳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及受理部门的通告
文号: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畅通全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渠道,现将枣阳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及受理部门予以公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4.《湖北省专利条例》

5.《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二、法定职责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科。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三、受理范围

(一)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受理范围

1.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三)受理渠道

1.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通过全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15及向社会公布的互联网、邮寄地址、窗口等投诉举报渠道接收的案件,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转交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3.上级交办的案件。

4.外地移送的,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移送案件相关规

定的案件可以移交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5.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四、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7.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五、所需材料

1.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请求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 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 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 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 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2019年12月)第二章 第一节“案件受理与审查 ”的要求,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

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 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六、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七、收费情况

无。

八、枣阳市市场监管局及各辖区服务联系信息

所属镇(办、区)

受理地址

联系电话

市区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08室

立案窗口地址:枣阳市襄阳东路3号

立案窗口电话:0710-6312203

经济开发区

枣阳市襄阳路65号

0710-6230315

南城办事处

南城市场监管所101室

(枣阳市民主路15号)

0710-6852315

北城办事处

北城市场监管所

(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小南街2号)

0710-6223930 

环城办事处

环城市场监管所309室

(枣阳市民主路15号)

0710-6572315

鹿头镇

鹿头市场监管所

(鹿头镇人民大道62号)

0710-6615365

新市镇

新市市场监管所

(新市镇赤眉街107号)

0710-6631690

太平镇

太平市场监管所

(太平镇中华路75号)

0710-6511000

杨垱镇

杨当市场监管所

(枣阳市杨当镇东风街224号)

0710-6546315

七方镇

七方市场监管所

(枣阳市七方镇中心街22号)

0710-6827315

琚湾镇

琚湾市场监管所

(枣阳市琚湾镇阎家岗村2组)

0710-6848315

熊集镇

熊集市场监管所

(熊集镇金融街7号)

0710-6862315

吴店镇

吴店市场监管所

(吴店荷花南街57号)

0710-6726315

平林镇

平林市场监管所

(枣阳市平林镇老街21号)

0710-6751315

王城镇

王城市场监管所

(王城镇盛隆大道128号)

0710-6771315

兴隆镇

兴隆市场监管所

(枣阳市兴隆镇沿河东路39号)

0710-6655315

刘升镇

刘升市场监管所

(枣阳市刘升镇南昌街28号)

0710-6695315

车河管理区

车河市场监管所

(枣阳市车河管理区柳阳大道223号)

0710-6210315

随阳管理区

随阳市场监管所

(枣阳市随阳管理区李湾社区综合文化中心三楼)

0710-6405859

服务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附件(资料下载):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4.中止处理申请书

5.调查取证请求书

6.撤案请求书

7.和解协议书

8.强制执行请求书

附件 (资料下载).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