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01 09:25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29887 | 分类: | 司法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01 | ||
| 标题: | 枣阳市司法局 关于对政协枣阳市九届三次会议 第121号提案的答复 | ||||
| 文号: | 枣司发〔2024〕1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李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的建议的提案收悉,局党组高度重视,针对此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研究分析,经过广泛的调查及研究,查明,我市现有经营业务范围涉及法律咨询的公司有53家,其中公司名称中明确标出“法律咨询”的有10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经省司法厅行政许可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目前,我市现有6家律师事务所和1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有专职律师70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3名。同时,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已公示的权力清单,我局依职权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咨询公司无管辖权限
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由此,法律咨询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设立,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也不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故我局对该类公司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三、主动作为、联合执法,实现管理新局面
我局会积极响应政协委员的提议,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发改、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制度,根据各自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枣阳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