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2-31 15:06 来源:枣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366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31 | ||
| 标题: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枣阳市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枣退役军人发〔2025〕3号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枣阳市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枣阳市财政局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5日
枣阳市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及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印发的《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鄂退役军人发〔202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且户籍在我市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困难帮扶。
第四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未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和省属在枣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相应医疗保障,按规定享受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政策。
第五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市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市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无力解决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被医疗部门鉴定为慢特病的,持慢特病卡和门诊报销发票(医保部门核实并加盖科室经办公章),按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无力解决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职业病患者到襄阳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就诊和住院,须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登记备案,参加工伤保险并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七条 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修订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019〕225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九条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条 我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医疗帮扶救助。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统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方便残疾退役军人就医、减轻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残疾退役军人就诊优先通道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有条件的增设专门导医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残疾退役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落实优待措施;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同时按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算参保资金;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审批或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和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虚报冒领,骗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其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健局、医疗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户籍在我市的一级至六级伤残民兵民工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枣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枣政发〔2009〕2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枣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枣政发〔2012〕24号),有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