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27 10:0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30472 | 分类: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27 | ||
标题: | 枣阳市水利局关于对枣阳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5号建议的答复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王明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农村水利设施,确保农业增产增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的建议很好,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近年来,我市把高标准农田建设摆在夯实现代农业设施的首要位置,立足高起点、高标准、严管理,紧持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为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粮食产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按照《枣阳市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枣水文〔2022〕196号)第三条规定,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应遵循“主管部门监督、乡镇负责、谁收益、谁管护、保维修、保运行”的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工程移交给项目村村民委员会,并签订《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移交使用和管护协议书》,明确管护主体与职责,以及管护内容及要求。我们将督促各村组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让高标准农田设施切实发挥效益。
二、市农业农村局正在加快建设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同时2024年度高标准农田紧张谋划设计中。通过加大项目资金投入同时新建泵站、硬化道路等措施,发挥更大效益。
三、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监管。对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我们将依照《农田水利条例》,给予坚决打击,对有意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强行霸占不听劝阻的顽固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严历惩处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枣阳市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任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行为进行举报和反映,对严重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我们农村集体组织也要发挥能动作用,如遇到有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可以检举、报告给农业或水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共同守护我们的公共设施,保障水利设施发挥效益,保证群众集体利益。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枣阳市水利局
2024年7月31日
主管领导:孙延喜 联系电话:6310365
经 办 人:周红兵 联系电话:631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