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2-30 15:0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36434 | 分类: | 水利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30 | ||
| 标题: | 枣阳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目录清单将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及收费变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枣阳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 政策 | 备注 |
1 | 枣阳市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含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的标准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鄂财综规〔2015〕5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 税务部门执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