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市水利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枣阳市水利局 枣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枣阳市再生水利用激励及奖补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11-03 09:00     来源:枣阳市水利局 枣阳市财政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5-30283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枣阳市水利局 枣阳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5-11-03
标题: 枣阳市水利局 枣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枣阳市再生水利用激励及奖补办法的通知
文号: 枣水文〔2025〕252号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枣阳市水利局 枣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枣阳市再生水利用激励及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于污水资源化的政策措施,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倡导再生水用户积极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枣阳市再生水利用激励及奖补办法(试行)》,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枣阳市水利局  枣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9日



枣阳市再生水利用激励及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于污水资源化的政策措施,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倡导再生水用户积极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根据《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以及国家、省、襄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枣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等经收集处理后,在不同利用途径下达到国家或地方所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的净化处理水。

第三条 由市水利局设立再生水利用奖励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用于奖励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生产运营、试点示范及宣传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奖补资金来源

(一)从每年收缴的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中提取;

(二)不足部分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量入为出、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水利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奖补项目预算并报同级市财政局审核;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具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奖补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方案,下达奖补资金预算指标;会同市水利局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奖补

第七条 鼓励已建成单位和住宅小区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依据《枣阳市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办法》自建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用水单位,可向市水利局申请资金补助。

第八条 奖补申请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18)、《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的要求,遵照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完成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完成本条第(一)项工作后,应在60日内到市水利局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手续,提交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资金补助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市水利局受理补助申请后,应在受理后30个工昨日内完成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相关资料的审核,拟定补助资金初审意见;

(四)补建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由市水利局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水质经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质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检测,达到水质标准的,由市水利局出具正式验收意见;

(五)市水利局将相关奖补资金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按程序拨付。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由枣阳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建成的再生水利用设施未达到再生水利用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和要求,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三)工商企业为提高水的重复利用和工艺水、冷却水等的循环利用而建设的节水设施;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已补助过建设资金的再生水利用设施;

(六)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再生水用水奖补

第十条 再生水用水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住宅小区等)正常使用再生水的,可向市水利局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条件

(一)再生水利用设施经市水利局正式验收合格且计量设施健全完善,再生水水质达到相应分类水质标准;

(二)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安装计量设施,由再生水运行管理单位查抄再生水实际利用水量,并建立台账,报送至市水利局备案。由市水利局核算再生水利用补助资金,确定给予补助的再生水利用量时,原则上不超过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

(三)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安装的计量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装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市水利局应当加强计量设施的监管,并对已安装的计量设施加挂封铅。未经市水利局同意和现场确认不得擅自更换和维修计量设施。

第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遵循“先利用、后补助”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每年12月15日前,由再生水用水单位向市水利局提交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再申请补助;

(二)市水利局按实际利用的再生水水量进行核算,拟定补助资金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审议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三)建立再生水利用奖补资金补助公示制度,奖补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在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栏等公共平台公示补助资金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日。再生水用水单位应当将补助的资金、利用水量等信息在本单位或住宅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 未到市水利局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备案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从城市河道或其他景观水体等取水的;

(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复利用水、冷却水、循环用水等;

(三)已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片区、区域)污水处理企业,或者取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从事再生水生产经营的企业;

(四)使用再生水超出用水定额范围的;

(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十五条 再生水用水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再生水利用供水协议中的价格和当年实际再生水利用总量,按照已缴纳再生水水费的10%确定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投资的0.5%确定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再生水试点示范及宣传推广,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额外给予示范推广项目投资的10%作为奖励,最高不超2万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用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维护、再生水利用宣传等。

第十九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责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项目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或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关联解读: 《枣阳市再生水利用激励及奖补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