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生态环境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字〔2024〕24号

日期:2024-08-20 15:53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077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4-08-20
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字〔2024〕24号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枣阳市博文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3MA4E92NM89

经营者:张洋群

污染源地址:枣阳市刘升镇生铁炉村三组

枣阳市博文家庭农场环境违法一案,经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7日,根据上级交办案源线索,我局枣阳分局经现场勘察调查后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博文家庭农场牲猪养殖项目自行建设的三级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措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牲猪养殖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博文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洋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洋群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单位的主体适格;

(二)2024年7月10日,中共枣阳市委督查室关于襄阳市作风办转交群众电话举报的督办通知,以及我局枣阳分局案源收集报告,证明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来源;

(三)2023年9月5日,博文家庭农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2420683MA4E92NM89001X)有效期至2028年9月4日,系在有效期内。《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明确博文家庭农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证明博文家庭农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四)博文家庭农场经营者陈述2024年4月11日最后一批牲猪清栏,以及博文家庭农场与枣阳市刘升镇生铁炉村部分村民签订的《污水粪污处理浇灌果园耕地协议书》,证明博文家庭农场具有实质性牲猪养殖经营活动的事实;

(五)2024年7月11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时,博文家庭农场三级氧化塘没有采取防渗等防治污染措施,氧化塘表面漂浮大量气泡,废水水质较为浑浊,呈黄褐色,证明博文家庭农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7月11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和7月17日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博文家庭农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七)2024年8月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字〔2024〕44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八)你单位提供没有主观故意情形的证据,认定为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证据材料综合考量,以及裁量罚款额度的依据;

(九)《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执法人员贾艳军、王长城现场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枣阳分局及其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牲猪养殖项目自行建设的三级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措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牲猪养殖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对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资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依法认定为执法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我局认定,你单位实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综合判定,你单位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39%。

2024年8月5日,我局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要求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8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枣)罚告字〔2024〕41号]2024年8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处叁万玖仟元(¥39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单位于2024年9月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