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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字〔2024〕25号

日期:2024-08-20 15:54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077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4-08-20
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字〔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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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枣阳市博文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3MA4E92NM89

经营者:张洋群

污染源地址:枣阳市刘升镇生铁炉村三组

枣阳市博文家庭农场环境违法一案,经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30日,根据上级交办案源线索,我局枣阳分局经现场勘察调查后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博文家庭农场牲猪养殖项目自行建设的三级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措施,氧化塘表面漂浮大量气泡,废水水质较为浑浊,呈黄褐色。经检测,1#大氧化塘内废水化学需氧量214mg/L,粪大肠菌群5.3×104MPN/L;2#小氧化塘内废水化学需氧量866mg/L,粪大肠菌群2.2×104MPN/L。其中,1#大氧化塘内废水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2#小氧化塘内废水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限值的0.07倍、0.325倍、3.3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博文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洋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洋群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单位的主体适格;

(二)2024年7月10日,中共枣阳市委督查室关于襄阳市作风办转交群众电话举报的督办通知,以及我局枣阳分局案源收集报告,证明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来源;

(三)2023年9月5日,博文家庭农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2420683MA4E92NM89001X)有效期至2028年9月4日,系在有效期内。《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明确博文家庭农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证明博文家庭农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四)博文家庭农场经营者陈述2024年4月11日最后一批牲猪清栏,以及博文家庭农场与枣阳市刘升镇生铁炉村部分村民签订的《污水粪污处理浇灌果园耕地协议书》,证明博文家庭农场具有实质性牲猪养殖经营活动的事实;

(五)2024年7月11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时,博文家庭农场三级氧化塘表面漂浮大量气泡,废水水质较为浑浊,呈黄褐色。博文家庭农场使用直径300mm的黑色塑质波纹管将沼气池处理后废水排入一级黑膜氧化塘氧化后,再排入二级黑膜氧化塘氧化处理,最终排入没有采取防渗等防治污染措施的1#三级氧化塘待消纳,证明博文家庭农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六)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水和废水采样原始记录、地表水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以及采样员上岗资格证书,证明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鄂诚鑫(检)字〔2024〕第782号]合法有效;

(七)2024年7月29日,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鄂诚鑫(检)字〔2024〕第782号]检测结果,证明博文家庭农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八)2024年7月23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和7月30日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博文家庭农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九)2024年8月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字〔2024〕45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十)你单位提供没有主观故意情形的证据,认定为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证据材料综合考量,以及裁量罚款额度的依据;

(十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二)执法人员贾艳军、王长城现场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枣阳分局及其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牲猪养殖项目自行建设的三级氧化塘废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限值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中“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对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资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依法认定为执法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我局认定,你单位实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综合判定,你单位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21%。

2024年8月5日,我局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要求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8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枣)罚告字〔2024〕41号]2024年8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处壹万零伍佰元(¥105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单位于2024年9月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