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1-30 11:0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02623 | 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30 | ||
标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字〔2024〕3号 | ||||
文号: | 襄环(枣)罚字〔2024〕3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天燕硅普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5069852X7
法定代表人:李仁峰
污染源地址:枣阳市环城鲍庄村九组
枣阳天燕硅普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6日,根据湖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交办及反馈意见等案源线索,我局枣阳分局查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苯甲酸项目在2023年9月至12月有生产和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仁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仁峰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公司的主体适格;
(二)湖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批转信访事项案源线索及我局枣阳分局案源收集报告,证明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来源;
(三)你公司提供湖北仁鼎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枣阳天燕硅普材料有限公司关系证明材料,证明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的违法事实;
(四)你公司提供湖北仁鼎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至12月交纳用电增值税发票凭证,证明你公司2023年9月至12月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的违法事实;
(五)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核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1月1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字〔2024〕6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七)你公司提供没有主观故意情形的证据,认定为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证据材料综合考量,以及裁量罚款额度的依据;
(八)《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九)执法人员李超、江海涛、王昌芬的行政执法证扫描件,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资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依法认定为执法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我局认定,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综合判定,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20%。
2024年1月18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和期限。1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枣)罚告字〔2024〕5号]2024年1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决定如下:
处2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襄阳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帐号:57295755124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