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29 14:39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10292 | 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29 | ||
标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字〔2024〕7号 | ||||
文号: | 襄环(枣)罚字〔2024〕7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科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183624157P
法定代表人:周明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2062219****223718
污染源地址:枣阳市环城办事处鲍庄村(化工园区)
枣阳市科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8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案源线索,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1月3日—4日验收补充检测时,无进水水量数据记录,污水处理站进口污水也未同步检测,致使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未能有效验证,验收检测内容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明昆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周兴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兴宇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公司的主体适格;
(二)2024年3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枣阳市科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环境问题的函》;2024年4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交办查处枣阳市科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环境问题的通知》,以及我局枣阳分局案源收集报告,证明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来源;
(三)襄阳市行政审批局2019年3月31日《关于枣阳市科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襄审批环评〔2019〕22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S42-06-83-0038,有效期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止),证明你公司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等标准和要求。
(四)你公司提供的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检测报告[鄂诚鑫(检)字〔2023〕第1014号]显示,2023年11月3日—4日验收补充检测时,无进水水量数据记录,污水处理站进口污水也未同步检测,致使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未能有效验证,检测数据无代表性,证明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测内容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事实。
(五)2024年4月1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专家现场核查结论意见,证明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测内容存在重大遗漏,违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4月20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七)2024年4月21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字〔2024〕20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八)你公司提供没有主观故意情形的证据,认定为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证据材料综合考量,以及裁量罚款额度的依据;
(九)《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执法人员赵普、盘盛红的行政执法证扫描件,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测内容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资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依法认定为执法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我局认定,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综合判定,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20%。
2024年4月21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和期限。4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枣)罚告字〔2024〕20号]2024年4月21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决定如下:
处2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