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7-18 09:02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17074 | 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18 | ||
标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字〔2024〕13号 | ||||
文号: | 襄环(枣)罚字〔2024〕13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孙家山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97166811H
投资人:刘同毅
投资人身份证号码:420683196****70617
污染源地址:枣阳市环城赵垱村五组
枣阳市孙家山页岩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2日,根据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批转事项,我局枣阳分局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总面积约4000平方米的页岩原料堆场未采取覆盖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刘同毅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同毅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单位的主体适格;
(二)2024年5月18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交办单,以及我局枣阳分局案源收集报告,5月21日现场核查办理情况报告,证明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来源;
(三)2010年11月19日,原枣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枣阳市孙家山页岩砖厂新建页岩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枣环审〔2010〕107号);2017年8月25日,原枣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枣阳市孙家山页岩砖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枣环验〔2017〕2号);你单位2023年7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91420683597166811H001V,有效期自2023年8月3日至2028年8月2日止),明确了你单位原材料页岩堆场的要求,证明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5月22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五)2024年6月1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字〔2024〕29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六)你单位提供没有主观故意情形的证据,认定为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证据材料综合考量的依据;
(七)《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八)执法人员李超、江海涛的行政执法证扫描件,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页岩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对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资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依法认定为执法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我局认定,你单位实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综合判定,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12%。
2024年6月17日,我局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要求和期限。6月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书面文件,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6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枣)罚告字〔2024〕24号]2024年6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处壹万贰仟元(¥12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单位于2024年8月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