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监管执法信息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字〔2024〕30号

日期:2024-09-18 16:14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3847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4-09-18
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字〔2024〕30号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83420648700K

法定代表人:杨建强

污染源地址:枣阳市中兴大道183号

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环境违法一案,经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4日,我局枣阳分局根据襄阳市生态环境领域特许经营活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现场交办案源线索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4日、25日,你单位东院区污水处理站生化池、厌氧池、消毒池正在运行中,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气管道接口处破损严重。经进一步查实,你单位东院区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DA001)2023年9月11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以来,废气处理设施均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你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建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杨全胜、冯克明及污水处理站职工杨建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杨全胜、冯克明、杨建波等分别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污水处理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单位的主体适格;

(二)2024年8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查处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环境违法问题的提醒函》,以及我局枣阳分局案源收集报告,证明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来源;

(三)你单位提供原襄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襄环审〔2009〕01号),明确你单位“重点要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臭气的逸散”,证明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要求,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

(四)你单位提供原枣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枣环验〔2016〕46号),明确污水处理站属于你单位新建项目配套工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配套建设的臭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建立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台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五)你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编号12420683420648700K003V,有效期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10日止),明确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为有组织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与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证明你单位未落实排污许可大气环境管理要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7月24日、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领域特许经营活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管道接口处破损严重,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破损面锈迹斑斑,表面附有蜘蛛网,证明你单位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七)2024年7月24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8月23日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4年7月24日、25日现场执法全过程视频记录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八)2024年9月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字〔2024〕51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九)你单位提供环评及其批复文件、污水处理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设施运行台账说明,以及执法视频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作为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证据材料综合考量的认定依据;

(十)《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一)执法人员李超、江海涛现场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枣阳分局及其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擅自停止运行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对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资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依法认定为执法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我局认定,你单位实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综合判定,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22%。

2024年9月9日,我局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期限。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枣)罚告字〔2024〕48号]2024年9月9日《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处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要写信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