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2-28 17:25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32995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2 | 公开日期: | 2024-02-28 | ||
标题: | 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 检查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检查部门及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全市所有污染源(重点抽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所列工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至少对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根据执法人员数量,每季度按比例开展污染源随机抽查。 | 1次/季度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 |
2 |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抽查 | 对审批的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抽查。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从本年度审批的环评报告中进行抽查。 | 1次/年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 |
3 |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销售、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50% | 1次/年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
4 |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5 |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30% | 1次/年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 |
6 |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 核技术利用单位抽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 |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00% | 1次/年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 |
7 |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50% | 2次/年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二、六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二十、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