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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4-02-28 17:25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32995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2 公开日期: 2024-02-28
标题: 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序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1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全市所有污染源(重点抽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所列工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季度至少对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根据执法人员数量,每季度按比例开展污染源随机抽查。

1次/季度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2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抽查

对审批的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抽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从本年度审批的环评报告中进行抽查。

1次/年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3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销售、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50%

1次/年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4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20%

1次/年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30%

1次/年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6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核技术利用单位抽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00%

1次/年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7

枣阳生态环境分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50%

2次/年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二、六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二十、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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